自先秦到明清,中國鄉村社會秩序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三:宗族、鄉里和鄉紳。宗族是由父系血緣關系而結成的組織,鄉里是基于地緣關系而形成的組織,鄉紳是指有官職或功名的地方士紳。這三者形成了古代不同時期的鄉村社會秩序。鄉賢是鄉紳中的良紳,他們根植、立足于鄉土社會,以其士大夫的文化精神,影響、作用于鄉土社會,上利國家,下益鄉民。他們有些人通過讀書獲得功名,走出鄉村,在外為官,但是在他們年老退休之后,選擇了回鄉養老。他們深受儒家禮儀教化的熏陶,一向以治國平天下為己任,即便是退隱在野,也不忘教化鄉里,熱衷于地方公益事業,如設義田、修水利、辦書院、賑災民等。作為一個特殊的階層,他們具有溝通地方政府與社會的權利和便利,對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亦可以代表民眾向州縣官進言。同時,他們又經常是宗族長,維持著鄉間社會的禮儀和秩序。這樣一個階層,在鄉村社會實踐著儒家“進亦憂,退亦憂”的理念,維系著鄉村社會的秩序。
鄉村自我管理的萌芽
從大體上說來,中國傳統社會“皇權不下縣”,國家正式的行政機構管理只到縣一級。這就為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使得鄉賢對于鄉村的治理成為可能。鄉賢屬于士階層,其與鄉村發生緊密聯系當在宋代以后。 “孔子于鄉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論語·鄉黨》),說的就是孔子在本鄉土地上,非常恭順溫和,好像不太會說話一樣。東漢嚴光,會稽馀姚人,與光武帝劉秀曾是同學,常以道義互相推崇。劉秀登帝位,嚴光隱身不見。后召其進京,任為諫議大夫,他也不肯就任,躬耕于家鄉富春山。無論是孔子還是嚴光,他們雖然能夠在廟堂之上參與國家大政,但是,一旦退隱到鄉里,對地方社會的影響主要是在道德教化方面,對地方事務參與較少,更遑論鄉村治理。
直到隋唐科舉制度的實施,才開始打破門閥對士階層的壟斷地位,寒門弟子通過考試,也有機會獲得“士”的身份,參與國家政治和地方社會的治理。這些由科舉進入仕途的人在宋代以后逐漸增多,他們構成了鄉賢的主體,并逐漸參與到地方事務中來。其中最為典型的要數宋仁宗朝曾任參知政事、主持“慶歷新政”的范仲淹(989-1052),他幼年喪父,隨母改嫁。也許是早年的艱苦生活,使得范仲淹更加能體會生活的艱辛,到了晚年,他捐獻畢生大部分的積蓄,在家鄉蘇州購置良田千馀畝,設立義莊,在家族范圍內進行慈善救助。為此,他還訂立了義莊規矩,對米、絹、錢發放的對象、數量、方式、管理、監督等事項均作了具體可操作的規定。范仲淹在這里,不僅是道德的楷模,而且對家鄉宗族的事務也參與了進來,并形成了成文的義莊規矩,其對后世的宗族管理影響深遠。
基層社會自治化
隨著明代“一條鞭法”和清代“攤丁入畝”政策的推行,作為鄉村基層的里甲制度逐漸流為一種形式,國家將繳納賦稅的職能交給民間社會自行辦理,由此形成了明清以來的“基層社會自治化”。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也因人力、財政上的困難,而難以有效地組織地方上的公共工程、福利機構和教育設施等,如修建橋梁、渡口、社倉、義倉,經營育嬰堂、普濟堂、書院等,鄉村社會的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公共產品的提供很大程度上依靠鄉賢。清代紀昀為湖南寧遠縣“北蓮花橋”作序時說道:“橋梁道路,王政所關??近世專其責于州縣佐貳,地方官顯。城鄉市鎮,地方遼闊,有司簿書期會,鞅掌不遑,安得所得遍歷鄉曲而經營籌度之。所賴有好善樂施者,同心協力,創造修營,以補有司之不逮。則篤行仗義之君子,有足重者。”既然地方政府財政不足,只能依仗“樂善好施”“篤行仗義”的鄉賢了。他們不僅在經濟上支持公共事務,而且在發起、經營、管理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時候的鄉賢能夠在鄉村發揮作用,與國家的基層制度和社會的變遷緊密相關。
另一方面,鄉賢在明清時期的發展與鄉紳階層的興起緊密相關。廣義上的鄉紳是指“士之居鄉者”。鄉紳又可分為官紳、學紳和商紳。官紳是指曾經或現任官員在鄉者;學紳是指那些有功名或學銜但又尚未入仕者;商紳是指那些具有商人身份的士紳,其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權威并獲得民眾認可。
明朝中葉以后,鄉紳階層漸漸形成,主要原因有:其一,退休官員多返回本籍。明代,朝廷規定官員辭官或退休一律給驛還鄉。致仕官不得留住京師和任所地,借此防止致仕官與現任內外官相聯合勾結。為了獎勵官員致仕后還鄉,允許用官家專車送返。而且規定,凡南京、北京大臣乞休,經批準后可致仕,如尚年富力強,可令其回原籍調理,等病好以后再度起用。由此可知,明代朝廷對官員致仕后返鄉有一定的強制色彩,不過朝廷對返鄉的官員予以優待。其二,“學紳”在地方上的累積。明代學校系統完備,士人一般都可在本地官學入學。擁有一定功名和學銜的士人,除非因違反學規、受處分剝奪學籍和功名外,其身份可以一直保持下去。
這些鄉紳由科舉制、學校制和捐納制產生,社會地位相近,朝廷賦予他們各種政治、經濟、司法方面的特權,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同時,他們與鄉土社會聯系比較緊密,是一個社區中的領導者。
鄉賢流失的外因內力
清末民國,傳統鄉賢流失嚴重,鄉村社會急劇凋敝。傳統社會鄉賢的流失原因很多,清末科舉制度的廢除是一個重要因素。美國學者牟復禮和懷特三世在論及廢除科舉問題時指出:“科舉曾充當過傳統中國的社會和政治動力的樞紐。這種考試是為維持儒家的國家傳統的運行需求設計的,是授予特權和打通向上層社會流動的手段,構成了社會理想的中國模式,隨著科舉制度的廢除,整個社會失去了作為自己特色的制度。”隨著科舉制的廢除,中國鄉村中的讀書人,通往上層社會的渠道被阻斷,為了尋求更好的發展,農村中的知識分子不斷地向城市跑,鄉賢大量流失。
在“國權不下縣”的情形下,隨著鄉賢的出走,他們在鄉村中上傳下達、連接鄉村與國家的“雙軌”被拆除,民眾有意見無法上達,而國家的政令法規也無法有效傳達到鄉村,鄉村社會中“營利型”和“掠奪型”經紀橫行,鄉村民眾苦不堪言;一向以鄉賢為精神領袖的鄉民在文化層面也喪失了指引,鄉村社會道德水平急劇下降,其留下的文化真空也很快被其他外來文化尤其是外來宗教文化所填補。由此導致的結果是,鄉村社會急劇凋敝,基層社會變得動蕩不安。正如巴林頓·摩爾在《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一書中所說的:“所有的隱匿豪杰、不法商人、匪盜之徒以及諸如此類人物都從地下冒了出來,填補因前統治階級的倒臺所產生的真空。”近代中國基層社會與國家的長期脫節,以及由此造成的混亂失序,不能說與鄉賢的流失無關。
綜上言之,傳統中國鄉村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鄉賢,特別是明清以來,由于基層社會自治化程度不斷提高,鄉賢在鄉村治理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到清末民國,隨著鄉賢的流失,鄉村治理失效,鄉村社會凋敝。挖掘傳統鄉賢文化資源,無疑對今天的鄉村治理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本文源自“中國鄉村發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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