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的意見》印發,強調家庭子女和其他贍養、扶養人要依法履行對留守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可簽訂委托照顧協議。對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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