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禹城市積極探索“審管分離、以審促管”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新模式,把審計職能從經管站分離出來,建立獨立審計站,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常態化”審計。作為一線審計工作者,筆者認為,在審計實施及對審計報告等審計文件的審核、審理中,應“特別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嚴格執行審計程序
按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審計程序。一是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下發通知書;二是通過審查憑證、賬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實施審計;三是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四是審計組向委派其審計的審計機構報送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五是將審計機構審定的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并向農民群眾公布;六是對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另外,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時,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構申請復審,上一級審計機構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二、明確審計對象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對象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管理和使用農村財政轉移支付、農村“一事一議”籌資酬勞資金和面向農村農民收費的單位、部門。從審計內容上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應從以下方面進行。一是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的審計。審查村級經營性收入,資產資源發包等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村級辦公經費、村干部工資及補貼、報刊費等各項支出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等問題;各種承包是否經過民主程序,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租賃等方式,有無暗箱操作?“人情”承包和“權力”承包等。二是對國家無償撥付的專項資金的審計。三是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四是農村集體土地征占用補償費專項審計。五是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六是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審計,包括集體資產處置、農村土地征用、新型合作醫療、農戶各項補貼等。審計時,應區別不同情況,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三、綜合運用審計方法
一是檢查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會計資料及其他書面文件進行審閱與復核,收集證據的方法。檢查法主要用于審查會計記錄及其他書面文件是否真實、合法等。二是監盤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現金、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并適當抽查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一般用于審查被審計單位現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等是否真實,是否與賬面相符等。三是觀察法。是指通過實地查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業務活動及內部控制情況,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審計人員以此獲得第一步的審計證據,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客觀事實。四是查詢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有關人員書面或口頭詢問,排查疑點,了解情況的一種方法。五是函證法。是指審計人員為證實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所記載事項的真偽,向第三方發函詢證,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方法。這種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六是計算法。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進行驗算或另行計算,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除驗證數據是否正確外,還可用于計算中的錯誤舞弊。七是分析法。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重要指標比率或趨勢進行分析,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以分析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報表是否正常,從中找出疑點。
四、充分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佐證全部事實,包括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和對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首先,審計人員應依法取得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書面承諾。其次,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應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即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的聯系;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應反映審計事項的真實面目;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數量要足以證明審計定性和結論。再次,審計人員取得的審計材料,須相關人員和單位的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蓋章的,要注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存在不一致或不能相互印證,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措施,來確定靠實審計證據。已經采取必要的審計手段和措施,仍無法獲取充分證據的,可暫不作出審計結論。
五、適當運用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具有不同的權威性、層次性、區域性、時效性和關聯性。一是盡可能選用權威性大的、高層次的依據;低層次依據不能與高層次依據相抵觸;應選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適用的、被審計事項發生時有效的審計依據;二是選用與被審計事項關聯性強、有利于做出審計判斷、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審計依據。三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選用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行政法規與法律存在矛盾,應以法律為審計依據;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授權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地方人民政府與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以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規定為審計依據。四是引用法律條款要查看原件、簽發單位和簽發時間,核實其有效期和適用性;引用單位管理制度的,要有明確文字記載。
我國的法律體系比較龐大,有關審計以及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較多,有些審計定性問題可能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規,審計人員應當從眾多法律條文中找出與其聯系最為緊密、最具針對性的法律條款。
六、準確進行審計評價
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評價、定性或處罰,適用法律法規必須遵循適用性、客觀性、準確性原則。一是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法律法規一般在總則中會規定其適用范圍,只有在其規定的適用范圍內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定性或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時,必須要從適用的法律法規中尋找,確保適用的法律條款具有調整該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二是必須準確運用法律法規,反復研究審計問題與所引用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完全符合法條的適用條件,也就是說該行為所違反的必須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法問題。三是主觀動機與客觀危害行為相結合。通過調查分析,確定行為人在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時,是主觀故意還是過失導致,是否造成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后果。當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危害具有因果關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否則,可能只是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追繳)。另外,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沒有明確的審計依據時,可根據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是否侵犯集體合法權益等,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使審計評價、定性或處罰更加恰當,從而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還需注意,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等問題。
(作者單位:山東省禹城市梁家鎮審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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