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很多村集體資金多由鄉鎮代管,但是“資金代管”工作還遠遠稱不上規范化,在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問題和不足。
一、賬務處理不規范。有的鄉鎮將所代管的資金納入應收應付賬戶核算,人為虛增虛減了村級債權債務額。有的鄉鎮不單獨為所代管的資金設立專門賬簿予以核算,而是與經管站自身業務混雜在一起記賬和核算,嚴重影響了代管資金的真實性和安全性。
二、代管資金存儲不規范。有的鄉鎮將所轄村的代管資金以“代管中心”記賬員或出納員的名義存到銀行,且長期不與所轄村結算代管資金利息,侵害了村集體經濟利益。
三、資金支回手續繁瑣。有的鄉鎮不論申請支回金額大小,都實施同一審批程序,村集體需先后經村“兩委”會、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社區負責人、黨政分管社區領導、業務主管部門、鄉(鎮)主要領導等層層審批,人為地造成了審批程序的繁雜性。部分村距鄉(鎮)駐地較遠,往復審批浪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妨礙了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
四、資金被隨意借支挪用。個別鄉(鎮)將所代管的村屬資金當作自有資金,當資金周轉一時困難時,不經有關村同意就隨便挪用,當村需要回支資金時,不是支不到就是不能將所申請金額完整支回;有個別鄉(鎮)隨意將村代管資金出借給有關單位或個人;還有的鄉(鎮)對上級專項補償款不經村同意就直接截用,村里只是收到一紙收據而已。“村資鄉管村用”的資金代管基本原則在個別地方已變成了“村資鄉管鄉用”,侵犯了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弱化了村集體資金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鄉鎮代管村級資金本是好事,對遏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和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鄉鎮切莫把“好經”念歪,要堅持以村為本,切實發揮服務功能。
正確使用代管資金證。資金代管只是資金存放地點的改變和一種服務管理形式,未形成實實在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宜在應收應付賬戶內核算,更不能與經管站自身業務混賬核算。在管理和使用上,應堅持“收入先入賬,資金須代管,審批再開支”的原則:一是日常實現的現金收入應及時交鄉鎮代理服務中心代管,并填寫“代管資金收到單”,登記“代管資金證”(等同于銀行存折)和“代管資金登記簿”,款存村屬銀行賬戶;對于上級撥付的各種補助、補償款等,由鄉鎮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代理服務中心村屬銀行賬戶,并辦理有關手續入賬。二是村支取代管資金時,經有關程序審批后填寫“代管資金支回單”,登記“代管資金證”和“代管資金登記簿”。月終,村財會人員攜帶“代管資金證”與鄉鎮代理服務中心“代管資金登記簿”相核對,達到簿證相符。同時,對于在銀行共設一個總賬戶的鄉鎮,須將銀行定期結算的利息及時分結到有關代管資金村,從根本上維護好村集體經濟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理順資金審批程序。日常村級零星支出應實行備用金制度,區別開支金額大小和事項的輕重緩急,分別制定出快捷簡便的審批程序,對于一般性開支應由村“兩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參議,報鄉(鎮)代理服務中心審批后即行發放,避免村集體因日常開支需要而經常性往來鄉鎮駐地。對一些重大如項目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等大額資金開支款項,應由村“兩委”會提議討論并制定出初步方案,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報鄉(鎮)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實施結果實時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只有這樣,才能適應不同村不同資金審批的需要,才能更好地調動其資金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諸城市農村經濟管理局)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