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錢養事”改革是湖北省鄉鎮事業單位改革的創新之舉,是將原農技、畜牧、農機、文體、廣播等“七站八所”事業單位全部轉制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由基層政府與這些承擔農村公益性服務事項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簽定合同,完成約定的服務合同事項后,支付相應的服務報酬,變“以錢養人”為“以錢養事”。湖北省農村公益性服務“以錢養事”機制運行十年來,取得明顯成效,但也面臨諸多難題亟待破解,主要表現為:
1. 設定公益性服務崗位職數與“以錢養事”名不副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意見(鄂發【2007】7號文件)第16條規定:各地安排“以錢養事”經費預算、確定服務人員的平均報酬水平時,要按不低于本地鄉鎮公務員的收入水平掌握。每當鄉鎮公務員、教師上調工資時,部分公益性服務人員把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于自營創收的同時,集體上訪要求提高其服務報酬,導致出現新的不穩定因素,“以錢養事”經費被迫用到養人上。同時,相對實際工作量而言,公益性服務崗位控制指標顯得過于機械。鄂辦發【2007】17號規定:鄉鎮公益性服務崗位以縣為單位,實行總量控制,大鄉鎮最多不超過50人(包括財政所和延伸派駐機構在職在編人員)。根據這一控制指標測算,農機服務中心按規定每鎮只能設一個崗位。以某鎮為例,該鎮農業人口7.46萬人,耕地面積12.86萬畝,農戶1.91萬戶。按規定設置1個農機服務崗位,需要服務如此龐大的服務對象,服務質量和效果可想而知。眾所周知,農村公益服務實行“以錢養事”,是以政府為責任主體,花錢買服務,只需對服務項目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實行合同管理,嚴格考核兌現,把公益服務項目落實到位即可。同時,鄉鎮農技、畜牧等服務中心已進行轉制,人員身份已進行置換,農村公益服務人員退出了財政供養人員序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多勞多得的原則,獲取服務報酬。因此,公益性服務崗位的設定既不科學,也不符合實際,沒有必要控制公益服務人員職數。
2. 少數服務中心運作不夠規范。有的服務中心成立后,沒有按規定制定組織章程,服務中心法人代表的產生、上崗人員競聘等沒有完整的工作規章,沒有按規定對法人代表和服務人員定期進行選舉和招聘,由此出現新的“鐵飯碗”和“終身制”的問題,不利于“以錢養事”機制的鞏固完善。
3. “以錢養事”考核有待完善。一方面,省級制作的服務合同樣本,對服務項目內容過于理論化,在實際考核中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考核單位在考核工作中,責任心不強,不能如實反映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
4. 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鄉鎮基層站所轉制后,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對轉制單位分流人員沒有買斷身份,每年用“以錢養事”資金為分流人員支付單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但是,對于轉制人員的醫療保險,至今仍沒有明文界定轉制人員究竟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還是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者參加新農合,部分轉制人員為此上訪不斷。由于全省沒有出臺統一的政策,基層難以操作。這三種不同的參保方式,單位(即財政)繳費額度懸殊較大,若按城鎮職工參加醫保,各縣(市)區需增加一大筆開支,勢必擠占“以錢養事”經費。此外,隨著社平工資逐年提高,轉制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政策同步提高,單位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相應增加,勢必擠占“以錢養事”經費。
5. 省級“以錢養事”資金在各服務中心之間的分配差距過大,存在不均衡現象。省相關文件規定:以錢養事資金80%用于農技推廣和動植物防疫,10%用于文化體育廣播,10%用于水利服務。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養事”資金總量已經不少,但在資金的分配上還不夠科學、合理,在各服務中心之間存在不平衡的現象。若縣級根據工作實際適度調整時,資金分配額度大的農業服務中心就會拿鄂辦發【2007】17號文件說事,縣級很難根據其承擔的業務量進行調劑。
6. 少數地方業務培訓不夠到位。鄂辦發【2007】17號文件明確規定,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公益性“以錢養事”服務人員業務培訓的責任主體,每年至少組織2-3次業務培訓。但由于諸多因素,少數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服務人員業務培訓不到位,直接影響服務質量。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建議:
1. 農村公益性服務崗位不設職數,將政府購買的服務項目落到實處、群眾滿意作為對公益服務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兌現報酬的依據。落實單位法人用人自主權,優化崗位配置。鄉鎮基層站所改制后,服務中心已成為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主體,服務中心聘用人員應具備自主權。建議上級在公益性服務崗位配置上,不作硬性限制,把用人自主權交給服務中心,用多少人,怎么用人,由服務中心自行確定。地方政府負責嚴把合同執行考核兌現關,確保完成合同約定的項目任務,促使其優化崗位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2. 完善轉制單位管理機制。根據民辦非企業中介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服務中心法人代表每3-5年要進行一次換屆選舉,從事公益性崗位的服務人員也隨之重新聘用。服務中心法人代表換屆選舉是一項既嚴肅又迫切的工作,稍有不慎將可能帶來很多不穩定因素。其主要原因就是從事公益性崗位與從事經營性崗位人員之間兩個群體的不平衡。從事經營性崗位人員認為,單位轉制已多年,上崗服務人員的報酬年年增加,其崗位由改革初期的“泥飯碗”,變成了現在的“鐵飯碗”,經營性崗位人員在心理上不平衡,要求換屆選舉并重新競聘公益性崗位的呼聲越來越強烈。而換屆選舉又容易使現從事公益性崗位的人員產生思想波動。這些公益性服務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換屆選舉,如何進行選舉,建議上級有關部門盡快予以明確。
3. 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服務項目考核辦法,強化考核措施,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4. 改進省級補助資金按鄉村人口計算的補助方法,增加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近幾年來,由于物價不斷上漲,轉制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逐年增加,轉制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大幅增長,養事經費投入相對不足,影響了對農村公益服務質量的嚴格要求。雖然縣級財政在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每年對“以錢養事”服務經費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服務資金遠不能滿足需求。建議省級財政加大對“以錢養事”資金的補助力度,確保“以錢養事”機制正常運行。
5. 將“以錢養事”資金使用范圍的界定和各服務中心的使用比例,下放給地方政府。“以錢養事”資金分配,應由各縣(市)區結合自身實際,根據各服務中心的工作量,在鄉鎮之間、行業部門之間合理分配,這樣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有針對性地開展公益性服務,便于鄉鎮政府抓住主要矛盾,促進農村各項公益事業均衡發展。
6. 完善轉制人員參保辦法。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及物價上漲,適時調整鄉鎮改制單位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達到社會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建議省級相關部門制定改制單位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明確參保方式、種類和要求,以便各地規范操作。同時,建議將這部分支出納入省級“以錢養事”資金安排范圍,增強保障能力。
7. 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安排資金,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農村公益性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拓展視野,提升服務水平。
(作者單位: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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