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合作社的定義有兩個層次:一方面是內涵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另一方面是外延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簡單地講,農民合作社就是為社員服務的一個互助性合作經濟組織,但又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經濟組織,因為它不以追求經濟效益作為唯一目標。合作社產生的贏利每年都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包括購買合作社統一采購的物資、銷售給合作社需要的農產品)及社員在合作社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所以,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合作社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又兼顧追求公平,肩負帶動農民共同致富的社會責任。
基于上述特點,社員通過農民合作社這一平臺,在統一采購物資、統一銷售農產品、共同使用商標品牌時,可以有效避免單一農戶無發票(或者開取不易)、無商標品牌、采購及銷售時數量相對較少等缺點。而在農民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方面,也具有與其他市場經濟主體不同的賬務處理方式。
一、股金。社員入股的股金有貨幣資金和物資兩種,一般來說,貨幣資金有現金和銀行存款,筆者建議銀行存款的利息部分不計入股金中,按成員往來款返還。以物資入股,物資的價值按評估價(公允價)計算。以上二種入股方法均需開具收款收據,物資入股應附評估書。
二、固定資產。合作社的固定資產主要有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倉庫(包括冷庫)、水電設施(辦公用)、車等。固定資產來源主要有三個:一是以自有的資金購買的;二是社員以物資(屬固定資產部分)入股的;三是以財政撥款的資金購置的。這三部分中,第一項和第三項的來源必須有發票,第二項應有合作社收款收據及評估書;第一項可提折舊,其余二項不能提折舊。
三、物資采購及銷售。合作社從外面采購物資,然后銷售給社員。這一過程中,采購應有規范的發票,并附入庫單(購買農民的豬、鴨等肥料除外,以入庫單為準),未一次性付款時應附對方單位的收款收據及我方寫給對方的欠條;把物資銷售給社員時,應有出庫單及合作社開出的收款收據或者社員寫給合作社的欠條。
四、購買社員產品、對外銷售。購買社員產品時,應有入庫單及合作社的收款收據或者合作社寫給社員的欠條為憑據。對外銷售時,以合作社的名義開具發票,并應有出庫單、收款收據或者購買方的欠條,市場銷售時有出庫單、收款收據。能否收款與社員無關。
五、成本。合作社的成本種類不多,大致只有折舊、工資、費用及購買時的成本,購買成本又分從外面采購物資的成本和從社員中購買產品的成本。
六、分配。合作社的分配是按交易量(社員購買合作社采購的物資數量+合作社購買社員產品的數量)及社員入股比例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一般來講,按交易量返還比例大于按股份返還比例,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章程規定。
七、其他。因自產自銷農產品屬于免稅范疇,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給社員的物資、統一采購的物資以及向非社員收購進行再銷售的農產品,也應列入免稅范疇。
同時,筆者在思考農民合作社賬務處理過程中,整理設計了一套較為完整、適用性強、便于操作的票據格式和臺賬清單(詳見下兩頁),供合作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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