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扶貧資金投入后形成的資產,如何界定、如何核算,在日常賬務處理中經常遇到,對此項經濟業務的核算方法也不盡相同,筆者就管理與核算方面內容做一些設想。
一、扶貧資金使用范圍
1.重點用于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
2.重點支持有助于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谩H魏稳巳魏螁挝徊坏迷诜鲐氋Y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不得用于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不得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設,不得用于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購置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等。
二、扶貧資金形成資產后產權界定
使用扶貧資金直接為貧困戶購買的種苗、畜禽、小型農機具、生產加工設備等農業資產或工具設備等歸貧困戶個人所有;扶貧資金投入到村集體形成的各種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均歸村集體所有;扶貧資金投入到合作社、家庭農場、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形成的資產歸該新型經營主體所有;扶貧資產用于貧困戶脫貧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扶貧資產的使用管理
1.歸貧困戶個人所有的農業資產或工具設備等由貧困戶使用管理,要服從鎮村扶貧工作的統一管理,依法通過多種形式合理流動,不得隨意處置相關資產。
2.歸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扶貧資產,可實行對外發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使用,資產的集體所有權性質不變,由此產生的收益應優先用于貧困戶脫貧需要。
3.歸新型經營主體所有的扶貧資產,由新型經營主體使用管理,必須承擔一定的扶貧任務,具體幫扶方式和任務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幫扶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將扶貧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戶,通過參股分紅實現收益幫助脫貧。
4.扶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堅持公開、公平、效益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同時把扶貧資產保值增值條款納入合同。
5.貧困戶達到脫貧條件退出或貧困戶消亡,其占有的經營性資產股份收歸村集體,或量化到返貧戶。
6.扶貧資產使用者要做好扶貧資產的登記、清查、會計核算;負責扶貧資產的日常維護或維修,確保正常使用;定期向資產所有者或上級報告扶貧資產使用及變動情況,并在適當范圍進行信息公開,按規定要求完成應承擔的扶貧任務。
四、扶貧資金形成資產的會計核算
扶貧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嚴禁挪用擠占,做到單據正規,手續完備,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現就扶貧資金形成資產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幾種情況,舉例說明:
1.扶貧資金投入到貧困戶形成的資產,以及投入到貧困戶的農業資產、工具設備等,產權歸貧困戶個人所有。
(1)村集體收到扶貧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村××貧困戶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2)將扶貧資金發放到貧困戶時,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貸:內部往來—××貧困戶
借:內部往來—××貧困戶
貸:現金
扶貧資金投入到貧困戶形成的資產以及投入到貧困戶的農業資產、工具設備等,村集體要建立臺賬,加強日常管理。
2.扶貧資金投入到村集體,用于建設村內道路、文化廣場、衛生室、幼兒園、敬老院等形成公益性資產,產權歸村集體所有。
(1)村集體收到扶貧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村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2)扶貧資金形成公益性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等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村
(3)結轉公積公益金,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貸:公積公益金
3.扶貧資金投入到村集體形成經營性資產,產權歸村集體,由此產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
(1)村集體收到扶貧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村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2)扶貧資金形成經營性資產時,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村
同時,結轉公積公益金,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貸:公積公益金
(3)經營性資產由村集體經營或對外發包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
由此產生的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支出
(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貸:現金
結轉各項收支時,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
貸:經營支出
(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本年收益
—××專項扶貧項目
(4)結轉收益時,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收益
—××專項扶貧項目
貸:收益分配
—××專項扶貧項目
4.將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
借:收益分配
—××專項扶貧項目
貸:內部往來—××貧困戶
借:內部往來—××貧困戶
貸:現金
5.扶貧資金投入到新型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合作社等)形成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戶,通過參股分紅實現收益幫助貧困戶脫貧,產權歸新型經營主體。
(1)新型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收到扶貧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2)扶貧資金形成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現金)
同時,轉入專項基金:
借:專項基金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3)新型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合作社等)經營資產形成收益、經營資產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經營收入(其他收入)
由此產生的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支出(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現金)
結轉各項收支時,會計分錄為:
借:經營收入(其他收入)
貸:經營支出(其他支出)
本年盈余
—××專項扶貧項目
結轉本年盈余時,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盈余
—××專項扶貧項目
貸:盈余分配
—××專項扶貧項目
(4)將形成的盈余,按扶貧資產折股量化參股份額分配給貧困戶,會計分錄為:
借:盈余分配
—××專項扶貧項目
貸:應付剩余盈余
—××貧困戶
借:應付剩余盈余
—××貧困戶
貸:現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莒南縣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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