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上級撥付的扶貧資金主要通過“公積公益金”、“補助收入”、“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一些地方出現了資金性質不分、科目混用現象,難以正確反映村集體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而目前又沒有統一規定和核算模式可供參考,因此規范村級扶貧資金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程序很有必要。
一、目前扶貧資金核算的方法
目前扶貧資金核算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法:一是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入款項記入該科目的貸方,工程類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結轉后將相應的專項應付款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二是通過“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該科目的貸方,支出記借方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后結轉。三是通過“補助收入”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貸方,使用資金借記“經營支出”、“在建工程”、“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科目。
二、核算科目的確認
“專項應付款”屬于負債類的一個過渡性科目,是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款項,不進入當年的收支決算,但最終結果影響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權益。項目完工之前,是村集體的一筆負債,項完工后,如有結余,有的需要上交,有的無需上交,視撥款約定的條件而定,無需上交的余額轉入“公積公益金”。
“補助收入”屬于損益類科目,是在各地取消農業稅及其附加之后,各級政府為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而撥給村集體補助經費不足的一項收入,是一種補貼性收入,是收入類的會計要素,一般不形成資產,年終轉入“本年收益”,無余額,直接參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
“公積公益金”屬于權益類科目,它的來源渠道有:從本年收益中提取、轉讓或拍賣土地使用權取得、資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重估溢價、土地補償費、“四荒”拍賣收入等。公積公益金按規定程序可用于轉增資本、彌補虧損或彌補福利費超支和集體福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通過對比,三個科目在賬戶性質、資金來源渠道及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其次,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設立的用于貧困地區、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改變落后面貌,改善貧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農民收入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專項資金。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為對象。使用范圍:(1)重點用于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2)重點支持有助于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由此可知,扶貧資金是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不屬于村集體當年收入,取得扶貧款后不僅不能確認為權益,而且具有負債的特性,因此結余的資金不能挪作他用,不參與當年的收支決算,只能轉入下年使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扶貧資金通過“補助收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不合適,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比較恰當。另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附注中明確說明:有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撥款的,可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
三、扶貧資金的賬務處理
鄉鎮經管部門具體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代管、撥付和會計核算;對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和相關報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復核;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并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和使用會計科目。撥入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二級科目“代管資金”,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二級科目“扶貧專項資金”。工程類支出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驗收后形成固定資產的建設支出,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扶貧資金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建設支出,轉入“其他支出”科目,同時將相應專項扶貧資金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
【例1】××村2016年規劃實施扶貧項目兩個:村村通自來水,安排扶貧資金100000元;貧困戶發展綠化苗木80畝,計劃補助資金30000元,項目已完工,村村通自來水實際使用資金160000元,綠化苗木補助全部發放到戶。
(1)扶貧資金撥付××村代管資金賬戶,根據有關憑證,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130 000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村村通自來水
100 000
—綠化苗木30 000
(2)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村村通自來水
160 000
貸: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100 000
產品物資(銀行存款)
60 000
(3)發放貧困戶綠化苗木補助,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綠化苗木30 000
貸:內部往來—各貧困戶
30 000
借:內部往來—各貧困戶
30 000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綠化苗木
30 000
(4)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完工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村村通自來水
160 000
貸:在建工程—村村通自來水
160 000
同時,將相應專項扶貧資金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扶貧專項資金
—村村通自來水
100 000
貸:公積公益金 100 000
【例2】××村2016年規劃實施扶貧項目:村內道路維修500米,安排扶貧資金30000元,項目完成后,硬化工程實際使用資金35000元。
(1)扶貧資金撥付××村代管資金賬戶,根據有關憑證,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30 000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村內道路維修
30 000
(2)支付工程款,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村內道路維修
35 000
貸: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
—專項扶貧資金
30 000
銀行存款5 000
(3)村內道路維修工程完工,不形成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支出35 000
貸:在建工程—村內道路維修
35 000
同時,將相應專項扶貧資金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村內道路維修
30 000
貸:公積公益金30 000
(作者單位:山東省莒南縣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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