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工作餐費和誤餐補助一般指什么
無論在財務制度上還是在稅法上,針對所有單位,差旅費和工作餐費沒有一個明晰的概念或定義,筆者找到了相關的內容如下:
1.《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1〕173號):差旅費,是指反避稅人員外出調查取證、反避稅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參加反避稅雙邊(多邊)磋商、與國(境)外稅務部門合作開展反避稅調查等在國(境)內外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及雜費。
2.《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209號)(該文件已經失效,但概念可以參考):差旅費是指事務所工作人員因公出差費用。工作餐費是指用于為事務所工作人員(含為事務所工作的外請人員)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費用。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易于接受的概念:差旅費,泛指因公(單位)出差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及雜費。工作餐費,泛指用于為單位工作人員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費用。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現行對差旅費、工作餐費和誤餐補助的個人所得稅的征免稅規定
1.《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對(國稅發〔1994〕89號)進一步明確: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何妥善處理差旅費和誤餐補助的個稅問題
很顯然,工作餐費作為一種單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1. 差旅費問題
單位的差旅費一般采用據實報銷、“半包”報銷(一般是路費、住宿費據實報銷,伙食費按日固定標準報銷)和“全包”報銷(即按日固定出差費用總費用報銷)。據實報銷不存在取得個人收入問題。實行“半包”和“全包”報銷中,對“包干”補助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發放標準,或利用補助渠道進行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變相發放工資補貼、津貼,計征個人所得稅。
建議:針對難以據實報銷的差旅費,單位需建立補助標準(盡可能接近國家規定發放標準)和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手續,不應借此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
2. 誤餐補助問題
誤餐補助相對比較簡單,一般都是采用定額(即每餐補助標準)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伙食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事實上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或政策依據,僅原則性規定: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建議:單位應建立誤餐補助標準(盡可能接近國家規定發放標準)和補助制度,規范補助手續,不應借此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
3.個人(或者部分人)大額發放、人人有份發放、臨時性發放差旅費補助或者誤餐補助,易被認定為以差旅費補助或者誤餐補助名義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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