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禹城市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管審分離、以審促管”新模式,把審計職能從經管站分離出來,設立獨立審計站,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審計,經管、審計“兩站”并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筆者結合禹城的做法與各位探討一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程序,望批評指正。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把整個審計程序分為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復審程序四個階段。
一、審前準備階段
(一)制定審計計劃,填制《審計項目計劃書》。年初,審計站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和本鄉鎮(街道)實際,確定審計項目,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經鄉鎮(街道)政府批準后,以文件形式上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經管)部門。按審計實施項目,填制《審計項目計劃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種類、審計要求、施審時間、審計人員、項目提出人、簽發人等。
《審計項目計劃書》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筆者認為,表格式更能清晰反映審計項目的內容。
(二)成立審計組,下發《審計通知書》,編制《審計項目工作方案》。成立審計組,下發通知書,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形成審前調查報告。根據審前調查情況,編制《審計項目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及基本情況;編制依據、審計種類、審計項目、審計目的;審計方式、起止時間、審計內容和范圍;審計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等。
《審計項目工作方案》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筆者更傾向于表格式。
(三)召開進點會議。審計組長主持召開由審計組成員、管區干部、村“兩委”成員、報賬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的進點工作會議,參會人員簽到,發放《被審計單位需提供資料清單》、《現金及備用金查點表》等。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簽訂承諾書。審計應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二、審計實施階段
(一)收集審計資料,進行調查取證。下達通知書3日后,收集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材料要求客觀、相關、合法、充分;明確審計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具體情節;提供人或單位需簽名或蓋章,未取得簽名或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調查取證時,審計人員不應少于2人。
(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按審計底稿內容進行分類,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根據有關審計工作記錄、復制文件資料、調查材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按審計事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底稿的內容包括審計事項、總體評價、存在問題、定性依據、處理意見和建議等。根據審計事項的內容,分類整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
審計組長、審計站長要對審計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審計依據運用及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進行復核。審計中,與被審計單位、個人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員要注意回避。
三、審計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長提出審計報告,經過審計站長、鄉鎮領導審核,向審計機構(站)出具《審計組審計報告》。審計組長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底稿進行審核,提出審計組審計報告;審計站長對審計資料及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鄉鎮(街道)領導審核。審計組根據審計站長、鄉鎮(街道)領導的審核意見,進行整改,向審計機構(站)出具《審計組審計報告》。
鄉鎮領導審核并非必備環節,我們根據目前審計實際情況做出了這樣的規定。
(二)將《審計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將《審計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審計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組工作情況和報告提出意見,填寫《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及建議表》、《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表》等。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三)審計機構(站)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書》等結論性審計文件。審計站對被審計單位意見,進行客觀分析,作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報告。經鄉鎮(街道)審核和農業行政主管(經管)部門審理,出具《審計報告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將審計結果進行公示。
除《審計報告書》外,根據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審計機構(站)還可能需要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審決》,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建議書》,涉嫌犯罪的還要出具《案件移交函》等。
鄉鎮(街道)審核和農業行政主管(經管)部門審理也非必需程序,考慮到目前鄉鎮審計站實際情況,為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我們暫時規定了這樣的環節。
四、復審程序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報告書》等審計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審計機構申請復審。上級審計機構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特殊情況下,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的期限,可適當延長。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復審”不是必備環節,只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提出異議時,才啟動復審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文書及文書送達、意見簽署、審核審理等環節,均須相關人員簽字,形成書面文件,按規定編入審計檔案。
(作者單位:山東省禹城市梁家鎮審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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