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一地塊以掛牌出讓方式交易,成為了北京市首宗成功上市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該地塊的上市初步實現了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國有建設用地的入市交易是需要上稅費的,那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稅費又當如何計算呢?作為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不是稅費標準與國有建設用地一致呢?
由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性質不同,有一些地方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所以在稅費方面,暫不能完全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對待。稅費主要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稅,一方面是費。在稅方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要涉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在費方面主要是指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根據有關部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7年1月1日)精神,明確減免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契稅、印花稅。涉及的其他稅收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稅收政策之前,暫時不征收稅,所以現在主要討論的是“費”,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該如何計算。
何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是指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據了解,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城鄉二元土地管理制度,造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無法自由流轉,對其增值收益管理一直處于空白。因此,在近期試點改革期間,主要以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形式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但從遠期來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標為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所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上交比例是多少?以何為評定標準?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的比例也不盡相同。以大興區西紅門已入市地塊為例,按照政府收益占成交價款比重進行衡量,結合區位、用途、地價形成等因素,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首次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暫定的征收比率為12%,由區財政局統一征收管理。
探索配套財稅政策,開展稅費問題的相關研究,不僅對大興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改革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對北京市其他區乃至全國破解入市試點中的理論和實踐的難題都具有一定借鑒作用。
(摘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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