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各保險主體及地方涉農部門頻發不法人員套取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的違規、違法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以個人名義,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并虛報損失,領取賠款。此類問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保單簽單日期與同類作物簽單日期存在差別;二是投保面積畝數較大,且為整數,存在極高巧合因素;三是保單中戶均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同村或同鎮鄰村其他保單;四是以鎮為單位投保大畝數農戶多分布于該鎮的各個村,存在主觀挑選行為;五是投保資料中的土地流轉手續為偽造。
如:筆者在非現場篩選水稻集體投保的保單過程中,發現存在一筆保單以鄉鎮為單位投保,投保標的5000畝,簽單時間為2013年9月,該區域該險種其他保單簽單日期集中在6月。根據以上特征,筆者將該筆業務列入抽樣范圍。現場檢查調閱該保單投保資料發現,該保單投保戶數為17戶,投保標的總畝數5000畝,計算得出戶均投保畝數為294.12畝,明顯高出該區域戶均投保面積。調閱該保單承保檔案,發現投保的17戶農戶來自17個不同的村,多份土地流轉證明日期相同、簽字筆跡雷同。通過理賠系統查看該保單項下發生的賠款,總金額為160萬元,進一步追蹤賠款支付對象發現,賠款均支付到鎮會計核算中心,沒有直接支付給農戶。根據以上疑點,工作人員認為該保單存在承保真實性、理賠真實性風險,需進行實地走訪,核實疑點。工作人員將該保單中17戶農戶選定為走訪目標,對于該保單中農戶實際種植土地情況及賠款情況,進行現場走訪核實。首先到其所在村進行走訪,隨機與其他村民了解當地種植大戶情況,得知該村的糧食種植大戶并非上述保單中的人員;工作人員繼續走訪了投保單中的農戶,經了解,該投保人為村干部,本人表示對該保單中所投保土地并不知情,且沒有收到過賠款。隨后與村、鎮工作人員核實,清單中的參保農戶均為各村村干部,鎮政府把各村沒有參保的土地以他們的名義投保。農戶自繳部分保費由鎮政府支付,賠款由鎮政府領取,賠款沒有支付給農戶,而是用于各村災后的防治建設。
二、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政府機構代其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繳納保費,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領取賠款,用于支付保費及其他開銷等。此類問題有以下特征:一是個別農戶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其他農戶;二是干旱出險不應僅少數農戶出險,且出險農戶均為大戶;三是賠案要素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案情。
如:在工作中,發現某公司存在一筆以村為單位投保的保單,該保單中項下總計投保705戶,投保標的畝數為2319.29畝,其中5戶投保面積在45畝和50畝之間,共計投保238.45畝,占該村投保面積的10.28%,其他農戶戶均投保2.97畝,存在個別農戶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其他農戶的現象。根據上述特征,工作人員將該筆業務列入抽樣范圍。現場檢查調閱該保單的投保資料,投保清單中農戶簽字筆跡雷同,關聯賠案賠款金額49200元,賠案出險原因為干旱,但理賠農戶僅為保單中投保面積較大的5戶,不符合干旱災害農作物大面積出險的特征。損失程度為全損,賠案照片中無法體現全損狀態,賠案中未留存領款人聯系方式,無損失鑒定材料。根據以上疑點,工作人員認為該保單存在承保真實性、理賠真實性風險,需進行實地走訪,核實疑點。將該保單中投保耕地畝數較高農戶選定為走訪對象,并隨機走訪其他未出險農戶了解投保情況是否真實。首先到其所在村進行走訪,未見到保單中5位投保面積較大的農戶本人,隨機與其他村民了解5位農戶情況,表示不了解上述5位人員耕地情況。工作人員隨機走訪該村其他農戶,均表示對于種植業保險情況不知情,受訪者本人均未參與過種植業保險投保、繳費,但這些農戶的保險信息均在該保單中體現,未發生賠款。
三、地方政府要求將賠款整體支付財政賬戶,由政府對賠款進行二次分配,導致部分參保農戶無法得到準確、合理補償。在工作中發現,個別地區存在當地政府對政策性種植險賠款強力介入,不但主導農戶出險、報案、查勘、定損環節,更將本該直接支付給農戶賠款由政府部門進行二次分配,部分用于農業相關設施、人員的日常開支,部分以補貼和賠款混合支付給農戶,導致部分參保農戶無法得到準確、合理補償。此類問題主要疑點是賠款未直接支付給農戶,而是直接打給村、鎮政府或農業相關部門。
如:某保險分公司在2013年8月對于2012年12月結案的政策性種植保險進行重開賠案處理,總計17筆,金額合計1737681.80元。因政策性種植業保險理賠工作需要在現場進行損失核定,一次性進行賠付處理,一般不會發生因技術原因導致定損、賠付不準確的情況。因此,工作人員將上述賠案列入重點審計范圍。現場檢查調閱上述重開賠案紙制案卷,未見充分依據支持,進入系統查看賠款去向,發現上述賠案首次賠款和重開賠案賠款均轉入當地縣財政局賬戶。工作人員與公司管理層進行了解核實,根據該省財政廳要求,將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轉入縣級財政局賬戶,由財政部門將賠款支付到農戶一卡通,但當地鄉鎮政府認為以上賠案的首次賠款及賠付方案,不能平衡各村受災情況,該賠款被鄉鎮政府進行二次分配。后因部分農戶因未能得到實際應有補償進行上訪,政府為了維護當地治安及社會穩定,請求人保財險公司進行重開賠案處理,對于上訪農戶進行補償。
(摘自《中國保險報》,作者單位:中國人保財險沈陽監察稽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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