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江蘇省睢寧縣各地農村就依托當地合作社等經營組織開展了農田托管服務。農田托管服務采取各家各戶分散管理的田間經營方式,推動了農業科技的推廣運用,實現了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本文就此種服務方式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加以舉例分析:
一、核算實例
【例1】A種植合作社種植小麥500畝,整個午季均接受B農機合作社耕地及收割服務,約定耕地每畝價格為60元,收割每畝價格為50元,總計支付B農機合作社農機服務費55000元,已用支票結清服務費。
A種植合作社:
借:生產成本
—農田托管服務支出
—耕地支出30 000
—收割支出25 000
貸:銀行存款55 000
B農機合作社:
借:銀行存款55 000
貸:經營收入
—農田托管服務收入
—耕地收入30 000
—收割收入 25 000
【例2】A種植合作社種植小麥400畝,接受C種植合作社(擁有多余農機服務能力)耕地及收割服務60畝,約定耕地每畝價格為60元,收割每畝價格為50元,總計支付C種植合作社農機服務費5500元,已用現金結清服務費。
A種植合作社:
借:生產成本
—農田托管服務支出
—耕地支出3 600
—收割支出3 000
貸:現金 6 600
C種植合作社:
借:現金6 600
貸:其他收入
—農田托管服務收入
—耕地收入3 600
—收割收入 3 000
二、核算解析
農田托管服務核算內容包括:委托方的托管服務收入及受托方的托管服務支出兩個方面內容。委托方及受托方既包括普通農戶,也包括流轉入耕地后又接受托管服務的其他經營主體(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大戶等)。農田托管服務收入包括:耕地、播種、施肥、噴藥、除草、收割等服務收入,相應農田托管服務支出包括:耕地、播種、施肥、噴藥、除草、收割等等支出。這部分收入對于受托的經營者來說,有的是主營業務收入,有的是其他業務收入,故應區別對待,計入不同的會計科目,若是主營業務應計入經營收入,若是其他業務收入應計入其他收入,這部分支出對于委托的經營方來說,其他類型的非種植型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組織則不會發生此筆費用。因發生對象應全部是種植型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組織,且費用發生在形成農產品前,故應構成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即應計入生產成本。現行的合作社等會計制度沒有設置農田托管服務收入、農田托管服務支出兩個會計科目,故可根據上述分析,可作為二級會計科目分別計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或生產成本一級會計科目內。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雙溝鎮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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