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干部離任審計是預防“微腐敗”的一個重要手段,那么怎么才能搞好農村干部離任審計呢?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就此談點看法。
一、項目安排要注意計劃性
農村干部離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長、工作量大、時間緊、要求高、責任重、群眾期望值高的綜合審計工作,而且審計的范圍不一定與會計決算期一致。因此,審計機關在安排審計項目時,對離任審計要統籌兼顧,科學安排,審計力量不足時,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在時間上,要重點保證,將幾個項目套搭實施。項目計劃安排得好,不僅可提高工作效率,還可提高審計質量,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二、審計方案要注重科學性
在審計業務操作中,很多審計小組未能充分認識審前調查的重要性,審前調查不深不透,導致審計方案缺乏前瞻性和指導性。因此,審計小組在制定審計方案之前要認真進行調查,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后,再考慮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實施步驟、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然后擬定審計方案,經領導批準后正式實施。在審計過程中,還要注意從實際出發,適時充實原定方案,使其更加切合實際。這樣,不僅可少走彎路,也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
三、審計取證要具備充分性
離任審計不僅領導關心,群眾關注,也是矛盾的焦點。工作稍有疏忽,就會造成負面影響。加上離任者的任職期限相對較長,任期內情況又錯綜復雜,審計人員要認真細致、深入調查、廣泛取證、旁征博引,不能以偏概全,偏聽偏信。在取證時,不僅要從審閱賬表憑證入手,檢查賬實是否相符,而且要通過調查當事人、責任人、知情人,取得第一手資料,弄清經濟活動的來龍去脈和真實情況。在此基礎上,再去偽存真,由表及里,綜合分析,把最真實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審計依據。
四、審計內容要確保完整性
離任審計不僅要對離任者負責,查清其在任期內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真實,任期內擔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履行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內有無失職、瀆職、侵占集體財物,違反廉政規定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要給任職者和離任者一個明確的結論。同時還要對接任者負責,幫助接任者弄清單位家底,給接任者一本明白賬,讓接任者放心。因此,離任審計應對單位的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每一個項目進行檢查核實,尤其是各方關心的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對任何內容審計人員不可主觀臆斷,隨意取舍,人為地縮小審計范圍,擅自調減審計內容。
五、審計評價要力求公正性
離任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離任者任期經濟責任進行恰當評價,這又是離任審計的難點所在。搞好審計評價,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中,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不能帶有成見,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違法違紀者,以事實為根據,客觀地辯證分析。能用數字說明的問題,要盡量用數字說明,不能用數字來說明的問題,要用寫真的手法描述反映;要尊重歷史,既不能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能脫離實際,妄加評論。總之,在審計評價時要注意適度,恰如其分,不能亂扣帽子,走向片面和極端,這樣才可以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可和支持,也對被審計單位在今后工作中起到警示作用。
六、審計建議要具有針對性
離任審計不僅要分清性質、分清責任,在審計職權范圍內依法處理。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構成犯罪,但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要及時移交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審計人員應不斷加強各項有關法律法規學習,才能在審計建議中做到有的放失,從深層次領域發現被審計單位在國家政策措施執行、經濟社會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和風險,并提出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審計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從治標和治本兩方面實實在在作出改進。
七、審計人員要嚴守紀律性
嚴守審計紀律和工作制度是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審計的關鍵所在。離任審計是集財務收支、財經法紀與個人責任、經濟效益于一體的綜合性審計。這些對審計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審計機關要得到被審計單位的信任和配合,必須嚴格執行審計人員回避制度,與交接雙方中任何一方有近親和其他特殊關系的人員,都不能進入審計組,以免引起猜疑,影響審計效果。此外,審計人員還要充分聽取離任交接雙方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耐心做好有關說明和解釋工作。
(作者單位:江蘇省啟東市海復鎮農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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