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督過程中,有時會發現一些集體經濟組織把部分經濟業務記在規定賬套之外賬簿上。有的把這部分賬務定性為“賬外賬”,有的定性為“小金庫”,也有人認為“小金庫”就是“賬外賬”。這里,筆者談談“賬外賬”與“小金庫”問題。
一、什么是“賬外賬”或“小金庫”
“賬外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會計賬冊之外設立的賬冊。“賬外賬”就其資金來源而言,既包括屬于本單位的正當收入、收益,又包括違規收入,如截留應當上繳財政的收入,套取財政資金收入,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等獲取的收入;在資金的處置上,既有合理支出,又存在揮霍集體資金濫發獎金、補貼等違規支出。
“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小金庫”只是“賬外賬”的一種表現形式,表現為經營收入、資產處置、出租收入等未納入規定賬戶,以及以套取資金、虛列支出、違規收費、罰款、攤派、假發票等騙取資金、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等設立的“小金庫”。
二、“賬外賬”和“小金庫”之間的關系
“賬外賬”和“小金庫”都是在合法賬簿和庫存現金之外,非法轉移、騙取或籌集資金,以供本單位或少數人支配的舞弊行為,均是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如果僅從設置動機或資金來源渠道、性質和處置上來看,很難將“賬外賬”與“小金庫”區分開來。
但在實踐中總結發現,“賬外賬”多表現為以單位內部多數人了解的且由單位支配的財務舞弊,它更強調單位的舞弊行為是在賬簿設置方面的;而“小金庫”則多表現為單位少數人知道,僅僅少數幾個人支配的,更強調資金使用方面舞弊行為。更多的時候,表現為既是“小金庫”又是“賬外賬”,但往往是“小金庫”藏于“賬外賬”之中。
三、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的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一)私設“賬外賬”的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1.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 處理處罰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設“小金庫”的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1. 定性依據:(1)《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財監字[1995]29號)第二條: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賬目的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清理檢查。(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辦發(2001)21號】第六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2. 處理處罰依據:(1)《違反行政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1號)第十三條:“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2)《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既屬“小金庫”又是“賬外賬”,就要綜合根據以上法規,結合審計人員專業判斷,對違規行為給予定性或處理處罰。
(作者單位:山東省禹城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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