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進農民的經濟互助與合作,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依法發展的新階段。2007年12月,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精神,結合《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又發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不僅從會計科目設置、財務報表編制等實務操作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核算做出了細致的規范,而且從財務管理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上述兩部法律制度共同構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相互配套的規范性文件。迄今為止,已經頒布了10年,實踐證明,這兩部法律制度有力地促進了農民合作社的快速健康發展。作為一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在提高農業經營組織化和社會化程度,在傳遞市場信息、普及生產技術、提供社會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的橋梁和紐帶。
《合作社法》賦予了合作社獨立的法人地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必須要組織好各項資金活動,處理好各種財務關系,準確記錄和反映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運行情況。所以說,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是貫徹落實《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重要保障。十年來,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獲得了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有一部分合作社在制度執行上還不夠充分。比如在成立時,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建立了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同時,也設立了獨立的財會部門。但是,不少合作社就只停留在了這一層面的“硬件”建設上,缺乏后續“軟件”跟進。光有機構還不夠,財務管理的規范化最終還需要制度約束,合作社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主管會計崗位職責、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和理事會工作制度等。同時,不能讓制度流于形式,要真正落地,讓成員監督合作社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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