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進行大規模的農村社區化建設,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在“村改居”進程中,農村集體資產如何處置,是現實發展中的實踐命題,也是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關鍵問題所在。
“村改居”意味著城鄉兩種完全不同的管理體制的并軌。居委會與村委會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在性質、地位、功能上有著本質區別。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委會是沒有管理集體經濟職能的,這也就意味著原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的集體資產,在“村改居”后必須與居委會徹底剝離。如果簡單地把原村集體資產直接移交給非經濟組織的居委會經營管理,就不利于統一規范居委會的職能,在法理上不順,也容易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引發新老居民成員沖突的問題。
近些年來,很多“村改居”社區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程中選擇了社區股份合作制這一模式。將原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配置到個人,這樣使模糊的產權清晰化,避免在原村社農民與新遷居民“混居”的情況下產生權屬爭議。在社區股份合作制下,股份合作組織的成員既是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又是股份合作社的股民或股東,這有利于強化成員的主人翁地位。同時,又以土地集體所有為紐帶,以合作的方式對股份化的集體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這也為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找到了一條適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有效路徑。
“村改居”集體資產改制的利益關系復雜,影響深遠,還需完善相配套的財務工作機制。可根據社區居委會和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遵循政經分離的原則來進行財務和收支方面的管理,理順和規范社區居委會和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管理體制,建立和健全監事會管理制度,讓資產的營運與管理更加規范,逐步建立起現代新型社區集體經濟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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