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回訪是指審計機關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在一定時間內,對審計組及成員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工作態度、作風、紀律等有無違規違紀情形,對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的整改、建議的采納及審計決定事項的落實執行等情況進行調查訪問的一種審計行為,是審計一項后續工作。
當前,由于缺乏切實有效的后續監督,從而導致一些審計決定執行不力、審計建議整改措施難以落實。加強審計回訪,無疑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一條重要有效途徑。
一、當前審計回訪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將審計回訪作為一項硬性規定。當前由于審計機關人員少任務重,一般是審計組長或主審通過電話催辦,以被審計單位的回函了解整改情況,很少到被審計單位跟蹤核實,即使實地回訪,也只是蜻蜓點水,敷衍了事。
(二)回訪重點不突出。有的回訪只流于形式,沒有對需要回訪的項目作出全面篩選,確定重點回訪對象。對回訪的內容也沒全面梳理,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最終造成的結果是“年年審、年年犯、年年訪”。
(三)審計回訪目標不明確。就整體而言,審計回訪主要是審核審計決定的落實程度,評定審計工作質量水平和審計人員廉潔從審情況等。有的重點回訪審計建議采納情況,有的回訪決定落實情況,有的回訪審計組人員廉潔自律情況,有的回訪審計人員工作紀律情況等。
二、如何做好審計回訪工作
(一)完善審計回訪制度。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等情況進行回訪調查,跟蹤督促審計整改,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切實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部門和單位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建議、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訪問、跟蹤督促和反饋報告。
(二)把握審計回訪時機。如何把握審計回訪時機,直接影響著審計回訪質量效果。如果間隔過短,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還未完成,則無法考察審計決定落實結果;若過長,又不利于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因此,對什么時間回訪,要有明確的時間概念,不能有隨意性,要選擇恰當時機,一般情況下,審計回訪應在審計決定生效并執行1—3個月左右進行。
(三)創新回訪方法。首先要突出重點,對一些審計項目重大、資金量較大、管理制度不健全、違紀違規問題較多的單位列為審計回訪重點。其次,審慎審計回訪的內容。回訪人員根據審計小組人員組成和被審計單位特點,在審計回訪的內容里制定不同的側重點。有準備、有意識地進行訪問、調查、座談,審核審計決定的落實程度、評定審計工作質量水平、監控審計人員執行廉政紀律情況三項內容。
(四)正確評定審計回訪結果。審計回訪是專業性強的綜合工作,審計回訪的內容與審計機關內部紀檢監察及審計質量復核機構聯合評定,各司其職出具文字文書存檔備查,與涉及到的審計人員見面溝通,以便更好地克服審計回訪中的片面性,達到優化審計工作,提高監督、服務水平之目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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