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有些人對集體股、公積公益金的基本概念、功能作用等模糊不清,認為“不設集體股的,可以提取公積公益金。設集體股的,一律不得提取公積公益金”,筆者認為,這種提法是不妥當的。
第一,二者概念不同
這里所說的集體股是指在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對原有村(組)集體共有的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確權時量化給集體的,作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紅或行使權利依據的股份,以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后公共積累轉增形成的由集體持有的股份。
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看,公積公益金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和其他來源取得的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承擔經營風險及集體公益事業的專用基金。
第二,二者來源不同
集體股主要是在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通過量化村(組)原有資產形成,或日后由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積累轉增取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主要來源有:1.從本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2.資本溢價;3.接受捐贈資產;4.資產重估溢價;5.土地補償費;6.轉讓土地所有權收入;7.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收入等。
第三,二者功能不同
集體股是參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依據,也是集體作為股東行使話語權的基礎。據此所分紅利可用于興辦村域公益事業,也可用于維持村“兩委”等組織運轉,如環境整治、社會治安、新農村建設、干部報酬、辦公經費等,是要退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轉增資本、彌補虧損、集體福利等公共設施建設,包括興建學校、醫療站、福利院、電影院、幼兒園等。該資金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使用,一般不得隨意退出。
第四,二者管控不同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原則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村(組)的賬目應當單獨設置、獨立核算。設置集體股的村(組),可延續以往做法,集體股權由村民委員會或其他組織行使,分得紅利記入原村(組)賬內,由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支配使用。
公積公益金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專用資金,如何管理、控制與使用,一般應由《章程》作出規定,非經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隨意動用。
綜上可見,設置集體股與提取公積公益金不能相互替代,從長遠看兩者并存不僅沒有矛盾(不可否認,就某一年度而言,提取公積公益金與股權分紅是此消彼長的兩個量),而且有因果關系。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講,提取的公積公益金可以用于擴大再生產,從而增加生產經營收入及由此帶來的收益,讓集體和成員持有的股權分紅越來越多。如果二者不能兼得,豈不是要設集體股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凈吃光、不再發展了。
當然,現階段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根據中央要求和集體成員意愿,經濟發達地區可以不設集體股。不設集體股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可以使用公積公益金發展公益事業,但形成的資產應歸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平調。而經濟欠發達、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沒有實現全覆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要承擔大量社會公共服務支出的地方則有設置集體股的必要,以分得紅利解決公共財政解決不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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