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扶貧部門要求,扶貧資金要納入賬內核算。對此,山東省諸城市桃林鎮從鎮村兩個層面對扶貧資金的核算與管理進行了認真研究,從鎮村兩級賬簿的設置與核算程序入手,形成了扶貧資金的賬務處理與核算辦法。按照辦法,記入村賬,同時鎮里根據本賬務處理與核算程序單建一套扶貧資金專用賬,記入專用賬。這樣做的好處是便于扶貧資金既納入村賬核算,又能在鎮級賬簿看出扶貧從資金撥入到撥出,在村級賬簿扶貧資金收益從收入到發放的整個流程,便于查賬。
一、鎮對扶貧資金要實行專賬核算
(一)賬簿設置
鎮財政所單獨設立扶貧資金專賬,單獨開設銀行專戶進行核算,扶貧資金較少的可設立單獨科目核算。
(二)賬務處理
1. 收到上級撥入扶貧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年××扶貧項目
2. 由村實施的項目,將資金撥付到經管站(村賬):
借:專項應付款
—××年××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
3. 投資入股的項目,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借:長期投資
—××單位××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
4. 由鎮實施的項目,將資金撥付到施工單位:
借:專項應付款
—××年××扶貧項目
貸:銀行存款
如果施工單位開具工程全額發票,就要根據審計報告將質保金入賬:
借:專項應付款
—××年××扶貧項目
貸:應付款—××單位
5. 工程完工,屬需列固定資產的項目,根據第三方審計報告中的審計額,財政所向項目所在村下發通知,由村記入“固定資產”科目。
6. 鎮收到扶貧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年××扶貧項目收益
7. 鎮撥付扶貧收益時:
借:專項應付款—××年××扶貧項目收益
貸:銀行存款
8. 收到存款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9. 購買支票或電匯時:
借: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
10. 年終時將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余額進行結轉。
二、經管站賬簿設置和賬務處理
(一)賬簿設置
經管站應在村代管資金賬中增加“專項應付款”科目,以各村為二級核算科目,核算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賬務處理
經管站收到財政所撥來的用于××村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要及時通知××村,填寫收款收據和代管資金憑條記賬: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村
村用扶貧資金進行項目建設,將專項扶貧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收款單位(包括工程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單位等),經審批后,填寫代管資金支取憑條,經管站以支取憑條和銀行轉賬憑證記賬:
借:專項應付款
—××村(××收款單位)
貸:銀行存款
注:預撥付、在建過程撥付、完工決算撥付、質保金撥付賬務處理相同。
三、扶貧村的賬簿設置和賬務處理
(一)賬簿設置
扶貧資金需納入村集體賬內核算,在總賬內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
另外新建六本賬:
1. 扶貧資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扶貧部門要求,扶貧資金的流動不能以現金結算,應以銀行存款辦理,因此,只設存款日記賬,村賬記載的同時也要在存款日記賬登記。
2. 新建扶貧專用賬總賬,根據各村情況內設科目,可以設:銀行存款、專項應付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投資收益、應收款、應付款、本年收益、內部往來、收益分配、公積公益金等等。
3. 各村可以根據貧困戶的多少建立內部往來明細賬,按貧困戶姓名進行明細核算。
4. 新建固定資產扶貧專用明細賬。
5. 庫存物資扶貧專用明細賬。
6. 經營收支扶貧專用明細賬。
新建扶貧項目登記簿或扶貧項目臺賬的內容按扶貧資金具體項目設置,內容包括:購建日期、型號、面積、四至、使用年限、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備注等等。
(二)賬務處理
1. 村收到經管站到賬通知時,村要及時填寫收款收據和代管資金憑條,村以收款收據和代管資金憑條記賬:
借: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貸: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資金
—××年扶貧資金
2. 村用扶貧資金進行項目建設,扶貧項目實施中,村級預付部分資金時:
借:在建工程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3.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項時:
借:在建工程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扶貧資金建設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
借: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項目資產
貸:在建工程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同時,將相應的財政專項扶貧款轉入公積公益金: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款
—××年扶貧資金
貸:公積公益金
—扶貧公積公益金
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先將相應的專項應付款余額沖減“在建工程”科目,不足部分結轉到“其他支出”等科目:
借:專項應付款
—專項扶貧款
—××年扶貧資金
其他支出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
貸:在建工程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項目資產
4. 村專項扶貧款經民主程序,經鎮統一招投標后形成固定資產,撥付到扶貧村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年扶貧資金項目資產
貸:公積公益金
—扶貧公積公益金
5. 村集體收到承包租賃單位(人)交來的承包租賃費(或投資收益、發包及上交收入),交鎮經管站代管時:
借: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貸:投資收益
(發包及上交收入)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6. 對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行維護發生費用時:
借:其他支出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7. 村集體以扶貧資產折股投資于有關單位:
借:長期投資(短期投資)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貸:固定資產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8. 村集體以扶貧資產折股投資于有關單位,收到(保底)分紅,交經管站代管時:
借: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貸:投資收益
—扶貧資產投資收益
9. 結轉收益分配,將投資收益、發包及上交收入轉“本年收益”賬戶:
借:投資收益
發包及上交收入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貸:本年收益
將“本年收益”轉“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貸:本年收益
將“其他支出”轉“本年收益”賬戶:
借:本年收益
貸:其他支出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
扶貧收益分配:
借: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貸:內部往來—扶貧各戶
發放扶貧款項時:
借:內部往來—扶貧各戶
貸:現金(銀行存款)
此外,應把與扶貧資金相關的憑證單獨裝訂,便于各級審計和監督部門查看和使用。
(作者單位:山東省諸城市桃林鎮財政經管統計社保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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