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這是該法實施十年來的首次修訂。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為新時代農業農村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了重點,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銜接服務小農戶、建設現代農業重要力量之一,需要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其新動能,從而在新時代擔負起新使命。
首次修訂主要改了啥?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以來,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和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有力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農業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了199.9萬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入社的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張福貴也指出了修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一些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發展方向發展,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寬,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內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應規范。另外,一些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治理機制。一些地方的專業合作社為擴大規模、增強競爭力,共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規范和保障它的發展。
據張福貴介紹,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比如不得從事與章程無關的活動等。三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財務管理有啥新變化?
財務管理作為合作社經營管理的重要基礎,其管理規范與否,核算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合作社自身建設的規范化。新法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進行了加強。
有調研顯示,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雖說都建有“成員賬戶”,但往往只記載成員初始出資額了事,缺失實質內容,而“成員賬戶”是合作社年終分配盈余的重要依據。針對“成員賬戶”運用欠規范的弱項,新法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擔保條款,豐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員的財產權。
盈余分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所有成員都關心的一個事情。新法強調了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直接表達,也是“合作精神”的體現。此外,新法專門增加了“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同時規定,“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進一步從財務管理角度指明了合作社盈利后怎么發展壯大、讓成員擁有更多獲得感的路徑和方法。
為順應當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政策方向,新法還明確了土地經營權、林權可以作價向合作社出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合作社僅有少數成員的貨幣出資形成的成員異質性問題,多數小規模農戶可以以土地經營權加入到合作社中來。
新法具體指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即2007年12月財政部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給廣大合作社如何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點亮了明燈。新法還在第四章組織機構里增加了成員大會“公積金提取及使用”的職權,進一步規范了合作社公積金的使用。
當前一些發展成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是把會計代理委托給中介機構,或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一位合作社理事長對記者說:“雖然要多付費用,但成員們一致同意,對財務的質疑也因此逐漸減少。”本次修法,在財務管理一章新增了“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同時,新法還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的基礎上,增加了查閱財務審計報告的權利,成員對本社的財務更加清楚,確保成員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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