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了《農村財務會計》2017年第11期王立香老師撰寫的《“聯審+網銀”嚴管村級資金》一文,總體感覺作者所在鎮黨委、政府非常重視村級資金管理,多舉措管控資金收入與支出,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同時也為該鎮的做法感到糾結,如村級開支要由管區書記,甚至鎮長審核簽字批準才能報銷,由此筆者也聯想到一些地方有的鄉鎮強行代管村級賬目、資金、公章,有的隨意剝奪集體資金使用權,資金如何使用、額度大小由鄉鎮領導說了算,有的規定村級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工程項目實施須鄉鎮親自操盤、代簽合同等欠妥措施,在此一并商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法由一定范圍的農民組成的,以擁有的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以多種方式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是市場經營主體。在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不健全的背景下,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其職能。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誠然,鄉鎮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上述做法也可透視領導的良苦用心,這種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固然難能可貴、值得稱道,但由于沒能準確把握“分寸”,容易落下“越位”嫌疑,可能會給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帶來負面效應。
筆者認為,各級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的正確做法應是不缺位,能到位,忌越位,常補位,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各級特別是鄉鎮領導應充分認識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提到事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統籌謀劃、統一部署,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真正形成主要領導經常抓,分工領導靠上抓,有關部門具體抓的良好氛圍。在領導精力和工作擺布上,重點做好頂層設計和宏觀調控,堅持抓大放小,因村制宜,履職盡責。
(二)健全管理機構,配強工作人員。鄉鎮設立農村經營管理站,可依托其成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機構,借助“互聯網+”行動,建設鄉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臺,在“四權”不變的前提下,接受村級組織委托代理會計記賬、資金管理、公章使用、項目招投標等工作(不宜代理的,由村級自行組織)。通過從機關干部中調劑、在大中專畢業生中招考、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形式配齊配強從業人員;指導村級配備財會人員、建立民主理財組織,解決好有人辦事的問題。
(三)完善相關制度,提升隊伍素質。督促指導鄉鎮主管部門、村級組織健全完善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開支審批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審計審核制度、資產經營制度等,并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通過舉辦培訓班、學歷教育、發放學習材料、現場觀摩、遠程教育、當面指導等形式,對代理機構人員、村“兩委”干部、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者、會計人員、民主理財組織成員進行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操作技能方面的系統培訓,全面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優化發展環境,樹立典型標桿。各級政府要在資金、技術、人才、稅收、項目實施等方面為農村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大力培樹可復制、可推廣的集體增收典型,促進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通過深入調查研究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樹立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集體“三資”規范化管理標桿,為有關部門和從業人員提供遵循。
(五)搞好檢查考核,依法兌現獎懲。縣鄉黨委、政府要定期召集紀檢、監察、組織、經管、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村級賬簿設立、會計處理、資金監管、資產資源處置、合同簽訂兌現、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群眾認可度等進行檢查考核,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根據考核結果,依法依規對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嘉獎;對工作敷衍、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大,特別是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工資、黨紀政紀等方面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平縣農村經營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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