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牛鼻子”和基礎,目前,很多農村財務管理采取的是“村財鎮管”模式,即在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決策權、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委托鄉鎮政府代管,鄉鎮政府行使部分管理權和監督權。這種管理模式起到了較好的村級財務監督作用,遏制了部分村干部鋪張浪費、貪污挪用、亂開支和收支不透明現象的發生,促進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然而,從對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和對“三資”管理檢查情況來看,部分鄉鎮自身暴露出一些問題,如資金監管不嚴格,鄉鎮政府及其他組織個人借用、挪用、調劑使用,部分村居坐收坐支,嚴重侵害了村集體及其成員的利益,也引發了系列腐敗行為。所以,創新“村財鎮管”模式,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成為亟待應對的問題。
一、設立資金統馭賬戶
鄉鎮經管站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資金專賬,按村開設村級代管資金分級統馭賬戶,實現村級代管資金按村核算,按村計息,確保村級資金保值增值。經管站、金融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月定期核對代管資金賬戶余額情況。
二、各項收入及時、全面納入代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合同交經管站備案并監管履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各業收入,在收入實現兩日內全額存入本組織在金融機構的代管資金賬戶,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補助收入、部門或個人捐贈、上級撥入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等直接納入經管站代管資金賬戶,經管站同時記入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資金專賬,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嚴格代管資金提取程序
提取1萬元以下代管資金的,由村居寫出申請(一式兩份),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簽字蓋章,報鄉鎮代理中心審批,提取1萬元以上代管資金的,除按上款規定外,還要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代管資金收支業務,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現金、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同一項目的資金要一次性申請,嚴禁拆項分次申請,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占地附屬物款、農戶常年補償款及大額工程款等資金實行轉賬支付。
四、執行限額聯簽和民主理財制度
所有開支單據除經辦人簽字外,還按每張單據的金額多少由相關人員簽字。費縣村集體經濟組織500元以下的開支,由村主要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民主理財小組長簽字,500元以上的大額開支,還要有一名群眾代表簽字。每月月底,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由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全體成員和部分群眾參加的民主理財會議,通報本月財務收支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對收支單據進行認真初審,通過的全部單據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同時創新民主監督方式,進一步發揮黨員會議的作用,將村內開支單據提交每月召開的黨員大會審議。
五、嚴把賬前會審關
每月1—9日,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上月發生的且經過初審并按規定簽字蓋章的收支單據,報鄉鎮經管站進行賬前會審,鄉鎮經管站審計人員對支出票據與代管資金申請書逐項核實,與申請項目不符的不予入賬,符合規定的單據加蓋審計專用章;審核后的單據及時上傳農村“三資”綜合信息管理平臺進行電子記賬。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記錄,編寫審計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六、按時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每月10日鄉鎮經管站負責打印各村集體經濟組織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公開榜,在各村公開欄上按原始憑證逐筆逐項公開,注明業務事項事由、發生時間、金額、上期余額、期末余額,加蓋鄉鎮經管站、村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章,安排人員對群眾不明白的事項進行解釋,并將收支公開榜及村內民主理財影像資料上傳農村“三資”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真正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強化檢查監督力度
鄉鎮每月對各村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縣農業局每月組織人員對各鄉鎮農村集體“三資”情況進行抽查,形成工作檢查情況通報,并將檢查情況量化賦分,考核成績每月一次通報,每月召開一次經管站長例會,通報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將考核成績列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年終考核內容。
八、強化明責問效,建立長效機制
明確責任到人,按照“誰主管、誰主辦、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落實,審計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到鄉鎮、到村、到人。縣審計局每年抽查審計全縣村居總數1/3的、鄉鎮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面達到100%的,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村會計、村負責人、經管站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嚴肅處理違紀違法行為,對侵吞集體資金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姑息遷就。對因管理不嚴,致使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的,既追究村居主要負責人責任,也追究鄉鎮經管站監管責任。
只有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才能做到用制度管錢的要求,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農村集體資金保值、增值、安全高效使用。
(作者單位:山東省費縣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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