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已經實行十多年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會計核算方式已經不能適用農村現(xiàn)實需要,特別是近年我國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原來的會計制度已不再適用改革后農村集體的需要,為此,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問題需要明確:
1.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定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jù)各地不同的實際情況,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后,有的成立了股份經濟合作社,有的成立了有限公司,將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運營職能相應地轉移給了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有限公司,只留下村民委員會的公共服務職能,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設計,應根據(jù)其承擔的相應的具體職能來規(guī)劃設計,才能保證會計制度的適用性和實用性。
2. 會計制度按照“賬務分設”的模式設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為了兩個相對獨立的主體,不適合在一起進行會計核算。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群眾自治工作,搞好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務,負責村務民生、上級政策傳達、農村福利保障等工作;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集體資產的運營和管理,理順集體資產收益分配關系,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并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農民增收,帶領全體合作社成員共同致富。在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一定要區(qū)分兩者主體定位的不同。
3. 村民委員會的會計核算。村民委員會在脫離相關的經濟經營職能后,在會計核算方面更加側重于服務民生的收入和支出核算,重點在上級政府部門的各項補助資金、工作經費收入和村務管理、服務民生的相關支出等兩項,例如上級政府部門下?lián)艿母黜棇m椦a助資金、專項工作經費、民政部門的獎補資金、駐村第一書記的幫扶資金、各項扶貧資金的收支、各種扶貧項目收益的收支等收入類項目的核算,新農村建設、美麗鄉(xiāng)村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居住環(huán)境改造、農村廁所改造、農村扶貧支出等支出類項目的核算,相關收入和支出項目應盡量明細核算,科目細化,單獨核算各種資金使用的明細情況。
4. 村民委員會的會計科目設置。村民委員會在財務會計科目設置方面,應根據(jù)現(xiàn)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一步細化,例如原有會計科目中沒有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相關科目,一旦發(fā)生涉及以前年度的錯賬,不能及時有效更正;又如近年來各級政府部門加大了對農村地區(qū)的扶持力度,各種補助資金和扶持資金種類繁多,在收到相關補助資金和扶持資金時,是否每一項資金類型都要單獨在收入類科目下單列二級或三級科目獨立核算;為了建設新農村,現(xiàn)在農村各項支出也是種類繁多,針對各種各樣的支出項目,是否也需要在其他支出科目下單列二級科目獨立核算,這些細節(jié)問題應當在修訂會計制度時作出規(guī)范性的統(tǒng)一設計,以便有據(jù)可依,有范可查。
(作者單位:山東省蘭陵縣神山鎮(zhèn)農村經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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