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級財政對扶貧工作的資金投入很大,形成了各類扶貧經營性資產。但在實務中,有些地方對扶貧資產的權屬界定不夠明晰,核算方法很不規范。本文列舉幾個具體核算實例,為規范扶貧資產運營和收益分配核算提供參考。
一、接受和形成扶貧資產的核算
扶貧資產通常是財政資金形成的各類經營性資產,原則上包括機電灌泵站、儀器設備、農業機械、大棚、農村供水工程、光伏發電等。有的地方明確規定資產權屬及收益歸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地方規定歸當地鄉鎮政府所有,由政府統籌安排收益分配,項目所在村只能獲得部分收益權。
【例1】××村是省定經濟薄弱村,年初接受幫扶單位幫扶資金30萬元,用于建設村部20間,產權歸村集體所有,一層是門面房,項目工程耗資30萬元;同時接受幫扶單位扶助的農機一批,價值35萬元,米、面、油幫扶物資一批,價值2萬元;在該村建設蔬菜交易市場一處,屬于扶貧項目,工程造價200萬元,按照縣扶貧辦、鎮政府、村委會、施工單位四方協議約定,扶貧資產的所有權歸鎮政府,項目所在村可獲固定收益10萬元。
1. 接受扶貧項目資金或物資核算
(1)接受幫扶資金的核算
借:銀行存款300 000
貸:專項應付款300 000
(2)接受農機援助的核算
借:固定資產
—經營性資產—農機
350 000
貸:專項應付款 350 000
借:專項應付款350 000
貸:公積公益金350 000
(3)接受物資的核算
借:庫存物資 20 000
貸:專項應付款20 000
2. 扶貧資金形成資產的核算
(1)建設村部時
借:在建工程 300 000
貸:銀行存款300 000
(2)工程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村部 300 000
貸:在建工程 300 000
借:專項應付款300 000
貸:公積公益金300 000
注:接受米、面、油,直接用于發放給低收入戶,不形成村集體資產,發放時,做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3. 只享有資產收益權的會計核算
扶貧項目蔬菜交易市場按照四方合同約定,村委會因無資產權屬,不應作任何會計分錄。
二、扶貧資產運營的核算
【例2】接例1,為解決本村低收入戶就業問題,實現脫貧致富,村委會又從上級部門獲得扶貧資金20萬元,全部投入村內由低收入戶組建的××蔬菜專業合作社,入股經營年底參與分紅,村委會合同約定每年收取固定收益2萬元,10年還清,入股蔬菜合作社低收入戶同其他未入股合作社的低收入戶享有同等待遇,年底由村委會制定方案分紅。另經村委會與××農機專業合作社商定,將價值35萬元的農機投資農機合作社入股經營,享受年底分紅,合同約定每年年底按照資產價值的10%獲得固定分紅。
解析:扶貧資產運營通常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入股經營方式,投入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作經營;第二種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自營方式;第三種是采取對外租賃運營方式。
1. 投資經營的核算
(1)接受幫扶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200 000
貸:專項應付款 200 000
(2)將扶貧資金直接投入扶貧蔬菜合作社時
借:長期投資
—××蔬菜專業合作社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借:專項應付款 200 000
貸:公積公益金 200 000
(3)將扶貧資產投資入股××農機合作社時
借:長期投資
—××農機合作社
350 000
貸:固定資產
—經營性固定資產
—農機 350 000
2. 村集體獨立經營的核算
村集體獨立經營,扶貧資產的權屬未發生變化,不應作任何會計處理。資產經營獲得相關收入計入經營收入,成本計入生產(勞務)成本,形成物資的再轉入庫存物資,出售后再轉入經營支出,然后再計算出當年經營收益,不再贅述。
3. 資產對外租賃的核算
【例3】接例1,假定村委會將一層門面房10間對外公開出租,每年獲取門面房租金15000元。村部房屋轉化為經營性固定資產價值為150000元。
借:銀行存款15 000
貸:經營收入15 000
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因此村集體對外出租門面房取得的出租收入應計入經營收入科目。
三、資產股權量化的核算
【例4】年底,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村經濟股份合作社制定經營性資產股權量化方案規定,農戶量化比例占70%,村集體占30%。假定該村低收入人數為100人,一般農戶900人。
蔬菜市場扶貧項目雖在本村,但依協議扶貧資產權屬不屬于村集體,只有收益權,無須資產量化。
解析:村集體扶貧經營性資產總額70萬元,其中村部門面房15萬元,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蔬菜合作社20萬元,投資農機合作社35萬元,共計55萬元,屬于長期投資。
1. 固定資產重新分類
借:固定資產
—經營性固定資產150 000
—非經營性資產150 000
貸:固定資產—扶貧資產
300 000
2. 轉增股本
借:公積公益金700 000
貸:股本—集體股210 000
—成員股 490 000
四、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的核算
【例5】年底,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商定收益分配方案,最終形成收益分配決議。收益分配方案內容如下:按照資產量化比例分配,農戶成員分配比例為70%(其中的50%優先分配給低收入戶,剩余的50%分配給一般農戶),村集體分配比例為30%。
1. 扶貧資產收益額核算
(1)獲得扶貧蔬菜合作社的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20 000
貸:投資收益20 000
(2)獲得農機合作社的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35 000
貸:投資收益 35 000
(3)根據鎮政府、扶貧辦、施工單位、村委會四方協議約定,村委會每年可獲得蔬菜交易市場(扶貧項目)分來的收益10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 000
貸:投資收益100 000
扶貧資產總額=經營性固定資產15萬元+經營性長期投資55萬元=70萬元。
扶貧資產收益額=20000+35000 +100000=155000元
普通農戶可分配總額=155000× 70%×50%=54250元
普通農戶人均分配額=54250/900 =60.28元/人
低收入戶可分配總額=155000× 70%×50%=54250元
低收入戶人均可分配額=54250/125=434元/人
可轉作村集體積累=155000 ×30%=46500元
2. 收益分配的核算
借:收益分配155 000
貸:應付款
—應分配農戶股利
—普通農戶54 250
—低收入戶54 250
—分配村集體 46 500
借:應付款—分配村集體
46 500
貸:公積公益金46 500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雙溝鎮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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