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人員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調整或離職時,由離職會計將有關工作和各項會計資料交給繼任者的過程(包括涉及到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以及輔助財務崗位的開票員、收款員等)。移交人員、接替人員分別對移交前、移交后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實踐中,大部分的會計交接工作規范有序,都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但也有一些會計人員在會計交接中馬虎大意,責任不清,或交接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會計資料不移交或資料移交不全,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有的甚至對簿公堂。會計交接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票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部門,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
4.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但下面三種情況要分別對待。
一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會計交接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這不僅涉及到會計工作的連續性,而且關系到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以及其他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不得敷衍了事,馬虎應付。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海縣財政局)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