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集體經濟組織新形式,依法代表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必然會產生一些新興經濟業務。2004年9月30日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總則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應于按村或按照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會計核算例析如下。
一、資本金及股權量化的會計核算
【例1】×××村民委員會代行村集體經濟職能,2017年12月進行了產權制度改革,按照法定進行了清產核資后、成員界定。最終經鎮農經中心審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為96萬元,村委會設定成員每人一股,成員戶數為250戶,人數為1500人。此后又決定成立×××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依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董事會,量化資產時,集體占股比例為30%,成員占股比例70%。
(1)村委會:
借:資本 960 000
貸:固定資產—經營性資產
960 000
(2)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集體股份數額=960000×30% =288000元,
成員股份總額=960000×70% =672000元,
每個成員占股=672000/1500= 448元。
假定農戶張三家認定成員數為3人,該戶股金證上記載股金數=448×3=1344元。
借:固定資產960 000
貸:資本(股本)
—集體股288 000
—成員股—張三 1 344
—李四 ×××
—王五 ×××
…… (672000)
【解析】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資本(股本)來源于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權管理一般采取靜態管理模式,即“折股到人、量化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轉”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不同的經濟組織(會計主體),故雙方都應進行會計核算。
二、收益分配的會計核算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是農村產權制度的核心內容,因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承擔著合作社資產經營與管理、資源開發和利用、合作指導和服務等職能。具體包括投融資、社會化服務、公益服務、脫貧攻堅等,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這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公司等經營主體有著本質的區別,關系著各方利益,做好此項工作尤為重要。
【例2】×××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一年后,實現收益20萬元,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按照以下方案進行分配,按照15%提取公益公積金,其中:公積金10%,公益金5%。按14%提取福利費,按10%進行對外投資分利,按照剩余可分配收益部分70%進行分配給成員。
(1)結轉本年收益
借:本年收益 200 000
貸: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0 000
(2)提取公益公積金
借: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30 000
貸:公積公益金
—公積金20 000
—公益金10 000
(3)提取福利費
借: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28 000
貸:應付福利費 28 000
(4)提取投資分利款
借: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10 000
貸:應付款—應付投資分利款
10 000
(5)向成員分配
剩余可分配收益=200000-30000 -28000-10000=132000元
向成員分配的股利=132000× 70% =92400元
借: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132 000
貸:內部往來—張三等92 400
應付款—應付村委會股利
39 600
(6)向成員分配股利
借:內部往來 92 400
應付款—應付村委會股利
39 600
貸:現金 132 000
(7)結轉各項分配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0 000
貸:收益分配—各項分配
200 000
【解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執行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應該按照村以下順序進行分配:首先補虧,其后提取公益公積金、福利費、外來投資分配;最后向成員分配、其他分配。關于提取公益公積金的比例,制度上并沒有作限定性規定,只是規定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即可,在實務中,村委會很少向主管部門報批,具有很強隨意性,本例中按照15%的比例提取公益公積金就比較適中,工商企業一般按照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然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公益金。并且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不再提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取公益公積金的方法可以參照執行;至于提取應付福利費比例同樣存在制度設計的欠缺。制度只是規定福利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嚴格限制在提取的限額內,不準超支,在實務中往往恰恰相反,先用后提,無方案,無報批,亂開亂支現象屢見不鮮。工商企業提取福利費的比例一般為應付工資總額的14%,實務中不能按照應付干部工資總額作為提取基數生搬硬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可以按照未分配收益的14%比例作為限定額進行財務控制。外來投資分配比例一般依照外來投資的資本總額、合同約定和當年的收益情況。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簽訂經濟合同時合同約定股息一般由三種形式,一是以收益為基數固定比例股利支付,二是固定股息支付方式,三是固定比例股利加額外股息方式。本例采取的是第一種方法;最后向成員分配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重點,因產權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讓成員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分配將會占比很大。本例并沒有按照收益的固定比例進行分配,而是以剩余可分配盈余為計提基數,按占股比例進行分配,因成員股占股比例為70%,村委會占股30%,按此比例分配比較合理。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雙溝鎮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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