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涉及村集體的司法案件越來越多,村集體敗訴情況也屢見不鮮。如果村集體不愿意償還申請人(原告)訴求的資金或村集體代管資金(村集體資金由農經部門統一代管)賬戶余額不夠償還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將凍結村集體賬戶,后續將強制劃轉村集體資金。這種情況給基層農經工作帶來諸多困擾。一方面基層農經站是村集體資金的監管單位,擔負著保障村集體資金安全,經濟持續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農村法制的宣傳者、實踐者和執行者,那么如何做好村集體資金被凍結時的管理工作呢?
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及其強制措施。法院凍結村集體賬戶一定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村集體的生產生活,這是毋庸置疑的。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是我們必須做到的,不但要向法院提供被執行村的代管資金數量,還要提供代管資金的構成情況,比如:用于村干部工資和村集體運轉的轉移支付及運轉資金、應分發到戶的土地流轉和占地補償資金,以及村集體將要支付的工程款和小工費等資金。尤其是村集體資金不多的村,還要提醒法院強制劃轉時必須預留一定數量的水電費等維持村集體生產生活的資金。一定要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得到充分的認可和理解,如果在這個環節處理不好,將會對后續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筆者就曾經遇到過,法院在被執行村集體賬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劃轉農經站代管資金賬戶資金情況(代管資金賬戶包含其他村的代管資金)。
其次,指導被執行村后續工作。在配合法院工作的同時還要與被執行村集體聯系,是否申請復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果村集體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三,積極引導被執行村與申請人(原告)達成協議,將村集體損失降到最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其中包括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情況。”很顯然,申請人(原告)可以解除凍結。在筆者的實踐中,被執行村在充分表達愿意歸還執行資金并且在現有情況下確實存在困難的情況下,與申請人(原告)達成協議適當減少執行資金,或者先執行部分資金后解凍賬戶,村集體分批分次歸還。在筆者工作的基層就有一個村被強制凍結賬戶資金70萬,在與申請人達成協議后實際支付65萬的案例,為村集體節省資金5萬元。
第四,合理支取被凍結賬戶的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不難看出,如果村集體代管資金賬戶余額超過被執行數額部分是可以支取的。筆者在實踐中有一合理使用凍結賬戶資金的案例:有一村集體,被法院凍結了賬戶資金12萬元,其中村集體轉移支付資金6萬元,村集體未來將要支付的小工費2萬元。經過農經部門與法院溝通,說明了村集體代管資金的構成情況,法院并沒有進行強制劃轉資金,在村集體支取水電費等必要開支時,采取由村集體和農經部門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批準后進行支取的方式,這樣保證了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的正常運轉。
村集體代管資金賬戶凍結后,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1. 不能轉移資金,逃避法院對被執行村的財產保全。眾所周知,賬戶一旦凍結,只進不出,也就是只能存入,不能支出。經過筆者調查,發現敗訴的村集體在凍結賬戶之前存在將資金巧立名目,從農經站代管資金賬戶支出,單獨立戶保管情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村集體賬戶凍結后,為了避免資金被強制劃轉,村集體將收入資金不存到農經站代管資金賬戶,進行“體外循環”。這兩種情況不僅違反了法律,而且造成公款私存,逃避了農經部門監管,必須堅決杜絕。
2. 不能怠于領取上級下發的資金收入和收取到期債權。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筆者也發現過這種情況,就是村集體代管資金賬戶凍結后,就不去主動收取到期債權、到期承包費和對上級下發的補助補貼資金不去申領的情況,怕資金到賬后被執行。其實,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只有盡快清償申請人申請的資金,才是保障村集體正常運轉的正確道路。
為了避免村集體資金被凍結和強制執行,筆者認為村集體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不輕易舉債,舉債必須有鄉鎮主管部門批準;二是不給任何人或單位做擔保;三是嚴格管控村委會公章;四是量入為出。
最后,筆者作為農經部門人員雖然對被法院強制執行村集體資金,尤其是村集體收入少,積累資金不多的村表示同情,但是,依法依規辦事,仍然是我們必須堅守的,這也是我們依法治村,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環節。
(作者單位:天津市寧河區板橋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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