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黨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實施,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都要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收交,然后上交鎮勞保所等職能部門,但筆者發現,不少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此類賬務時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賬內核算
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收交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賬內核算。理由如下:反正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使用的款項,村一級只是代為收交,入不入賬無所謂,反正鎮級、市級都要納入電腦系統平臺。針對這種思想,筆者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向農戶收款時,一是按照上級的標準要求征收,每年或者幾年每人交納的數額不一致,不入賬容易產生混淆。二是以上保險都是省一級統一印發的專用票據,一式三聯,一聯農戶持有,一聯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一聯鎮級留存,如果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入賬,一是與上級制作一式三聯專用票據初衷相違背,二是賬內反映不出今年收了多少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是產生錯誤不便于和農戶相互核對,特別是村集體持有的記賬聯,不納入賬內核算,原始單據很容易丟失,一旦產生錯誤無從核對。
針對此問題,筆者認為一定要納入賬內核算。
二、賬務處理使用科目不正確
有的村會計在代收農戶款項時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的貸方,上交時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借方;有的收時計入了“其他收入”,上交時計入“其他支出”科目;有的收時計入了“公積公益金”科目的貸方,上交時計入了“公積公益金”的借方,看似一收一付,賬務處理沒有什么大問題,實則不然。收、交時分別計入“應付福利費”的貸方和借方,賬也平了,但與“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的核算內容不相符。收、交時分別計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也是不對的,一是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支配的收入,也無從談起支出,這樣處理賬務虛增了村集體的收入和支出。收、交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款項分別計入“公積公益金”科目的貸方與借方也是不對的,“公積公益金”科目主要核算用于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也可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顯然不能計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
筆者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標準收取款項時,首先應根據本村應收取人口數制作一個表格,計算好本年度的應收數額,到鎮主管部門領取專用票據,然后開始收取,收取時要開專用票據,一聯給農戶,一聯村集體經濟組織記賬用,存根聯待收、交結束后上交鎮相關職能部門。
由于居民養老保險是代收代交的款項,并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和支配的,因此收到戶交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付款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款項收齊后交到鎮有關職能部門會計分錄:
借:應付款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貸:現金(銀行存款)
如果本村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戶及其他需要集體補助交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計入“管理費”或“其他支出”,而應把集體為其交納的款項計入“應付福利費”進行核算,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福利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舉例如下:某村集體經濟組織今年應收100人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人180元,應收18000元,其中收交98人,計款17640元,另兩人系村困難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黨員、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交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款,兩人計款360元。賬務處理如下:
收時會計分錄:
借:現金 (銀行存款)17 640
貸:應付款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019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7 640
交到鎮相關職能部門時會計分錄:
借:應付款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019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7 640
應付福利費360
貸:現金(銀行存款)18 000
諸如居民養老保險賬務處理與核算也是不能簡單計入“應付福利費”“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公積公益金”科目,賬務處理與核算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一致,只不過在設置二級、三級科目時要變更科目名稱。
在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代收代交的賬目還有很多,作為村會計,一定要把收交的資金款項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有支配使用權作為賬務處理的首要問題考慮,凡沒有支配使用權的代收代付款項,一定不要作為收入支出核算。會計分錄計入哪個科目,一定要按照農村財務制度會計核算的要求。
(作者單位:山東省諸城市桃林鎮財政經管統計社保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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