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集體經濟迎來大發展,集體多元化經營方式層出不窮,以傳統農業生產核算為主的集體財務會計制度已不適應新形勢。日前召開的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強調,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配套修訂工作。
回首歷史,農村財務會計制度修訂內容與農村改革緊密相關。農村稅費改革后,財政部于2005年頒布實施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修訂新增了會計主體、農業稅會計科目、財政補助收入核算等,適應了征收農業稅及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的新農村稅費制度。
進入新時代,隨著不斷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環境、經營范圍和經營模式再次發生巨大變化。修訂完善農村財務會計制度,適應農村新經濟環境迫在眉睫。
一是要與新時期集體經濟組織充分發揮經濟職能的需求相適應。集體經濟組織深度參與市場競爭,需要借助財務杠桿,注重利潤核算,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經分賬核算。農村財務會計制度應當在會計科目設置上將市場經濟活動與社會管理職能事務予以區分,明確公益支出和經營支出,提高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合理性。
二是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營的需求相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多元化參與市場活動,需要遵循市場規律,遵守納稅義務。農村財務會計制度應當增加增值稅、所得稅、土地稅等稅收核算,完善涉稅業務和成本、利潤核算,提高市場認可程度。
三是要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加強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的需求相適應。農村財務會計制度應當改變目前資產臺賬管理、收益分配內部往來等辦法,將建設用地、經營性資產納入賬內核算,量化體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所有者權益,實現會計標準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有效銜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