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中,創造性地提出世居社員、預備社員等概念,順利地化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成員界定難題。江北區作為第二批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在村集體成員身份確認方面取得了“江北經驗”。
一、設立世居社員
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為世居社員。依此精神,凡與世居社員有輩分關系、血緣關系以及收養關系的都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推出預備社員
設立預備社員(預備股東)且予以一定的持續年限方成正式社員。寧波市江北區莊橋街道邵余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管理辦法中作出規定:本社股東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在戶口報入本村并在冊滿一年后,即具有股東資格,但必須符合股東資格認定程序。超計劃生育的人口,不能自然成為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并享受股權。需繳納社會撫養費與辦理戶籍關系之后方可確認成為股東。
本社男性股東第一次婚姻而遷入本村戶籍的配偶,待婚姻關系滿一年,方可確認成為正式股東。
喪偶后再婚而遷入本村戶籍的配偶,婚姻關系滿一年的可成為預備股東,提出入社申請,待婚姻關系持續滿三年,且履行股東資格認定程序后,方可成為正式股東。
男方到本社純女或有子嗣但喪失勞動能力的股東家庭入贅的,允許一名戶籍已遷入且居住在本村并承擔贍養義務的女婿,具體依照該家庭成員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如有其他入贅人員需入社的須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補繳一定數額的合作社公共積累后,方可成為股東。
本社股東離婚后再婚而遷入本村的配偶,婚姻關系滿三年的可成為預備股東,提出入社申請,待婚姻關系持續滿五年,且履行股東資格認定程序后,方可成為正式股東。
對沒有達到上述持續時間的人員能否享受集體經濟待遇由股東代表大會作出決議。
三、創設部分喪失成員
下列兩類對象為部分喪失成員:因婚遷、自謀職業、購房、擇校求學、就業、自購保險、政策允許照顧等原因,從本村社員(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因讀書求學、務工經商等原因,戶籍關系遷入到別村(本區范圍)掛靠的“掛靠戶”,在掛靠村未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享受安置補助的,原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部分喪失成員對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在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也按此比例配置股份股權。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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