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全國創建農機合作示范社464家,社均擁有農業機械原值779萬元;2018年底,全國農機合作社數量總額達到7萬余個。數量與質量、服務領域與服務能力、經營規模與經營效益不斷提高,小農戶也可實現農業機械化的高效服務,農機合作社也從最初的農業機械化作業到土地入股與托管等多種形式的規模化與集約化經營。農機合作社高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近些年國家對農機合作社的補貼力度逐年加大,但這些補貼資金的所有權歸屬并不十分明確,導致由補貼資金購買的農機補貼機具發生倒賣、異地租賃等現象的發生。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對策做一些探討。
一、專項基金的用途沒有具體規定,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及合作社所有者權益模糊不清,財政補貼資金的會計處理方式不能滿足監管需求
近年來,國家對農機合社所購農業機械的補貼力度很大,農機合作社都存在由財政補貼款購買的農業機械,但在監管方面只對補貼對象進行資格審查,補貼資金補貼到位后只是對補貼的農業機械規定所需持有的年限,并未對補貼資金性質及所購農業機械的管理提出具體規定,導致這部分補貼資金所有者權益無法明確,出現合作社將新購的農機具轉賣的現象。補貼農機具異地買賣也導致農業機械在不同地區的保有量不平衡,出現有的地區大型農機具使用緊張而有的地區出現農機具閑置狀態,造成國家補貼資金不能發揮最大效能。在賬務處理上只是在收到農機具后按固定資產總額登記,而相對應的國家補貼資金只是簡單登記為專項基金,不能反映資產中有多少是社員自籌,有多少是國家補貼,更不能反映單項固定資產有多少是國家補貼資金形成的。2019年4月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資產中國家補助部分按剩余資產的比例認定。但只是對合作社在解散與破產時對國家補貼資金形成的資產部分作出的規定,沒有規定存續期間這部分資產如何管理,而這部分資產占據農機合作社較大比重,另外,如果國家補貼資金始終不能轉化為合作社自有資產,農機合作社為盡快收回成本會超限度使用農業機械,也不會對農機具進行必要的保養與維護,會縮短農機具的使用年限。而無法明確資金在存續期間的歸屬問題,一旦產生經濟或者股權糾紛合作社就會處于不利地位,同時也會損害國家利益。
二、明確農機補貼資金性質,建議按工作量法進行攤銷處理
現階段農機合作社的農機具購買資金分為成員籌集的資金和國家財政補貼資金兩部分組成,對于農機補貼資金的會計認定是基于收益認定還是權益認定,如果是收益認定,那么這部分資金就是國家對合作社的補貼,如果是權益認定,那么這部分就是國家對合作社的資本投入。在暫行辦法中是將這部分資產作為權益認定,那么就應對這部分資金產生的資產進行有效管理,保障這部分補助資金達到其預期目的。建議將國家財政補貼資金記為國有股份,按照股權性質進行管理。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在不允許轉讓期限內平均攤銷,或者按照農機合作社的農機作業量進行攤銷,按照其實際工作量將這部分資金轉移給合作社而不是簡單地按年限進行管理,可以明確在攤銷期限內這部分補貼資金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只有在合作社完成一定農機作業任務后才屬于農機合作社所有。將這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作社為盡快取得這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會更多地服務農田耕種者,農田實際耕種人會因此享受到國家的農機作業補貼,也就是說國家財政的這部分農機補貼最終的受益者是實際農田耕種人,最終的補貼是對農機實際作業補貼,而不是只要達到規定的持有期限,國家就不再對這部分補貼資產進行監管。可以促使合作社為了取得這部分所有者權益,盡可能地提高農機作業量;同時,也會對農業機械進行更好地保養,延長農機具的使用年限;還會盡可能地購買其需要的農機具,不會為了獲取農機補貼隨意購置不必要的農業機械,減少農機具閑置不用、農機異地轉讓與租賃產生的當地農業機械不足等現象的發生,減輕財政負擔。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農業機械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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