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縣農村殯葬改革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主要是改土葬為火葬,這就有了村級公墓管理的問題。各地業務職能部門頗為關注村級公墓穴位有償使用會計核算問題,但究竟實行怎樣的會計核算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合規切合實際?目前沒有統一口徑的制度要求。對此,筆者就村級公墓穴位有償使用規范會計核算談點思考。
一、管理簡況
據調查了解,2017年淳安縣農村逝人約有2800多人,公墓穴位有償使用收入約120萬元。收取村級公墓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村與村之間有所不同,多數村每穴位200-300元;有少部分村每穴位1000-2000元;個別村出售給外村逝人安葬每穴位3000多元,有營利的性質。
二、核算現狀
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被淳安縣委縣政府列入對鄉鎮黨委政府領導干部目標責任制考核范疇,鄉鎮黨委政府又將其列入村“兩委”主要干部考核內容,顯然影響到村級公墓有償使用的會計核算。鄉鎮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會計人員普遍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但也有在“其他收入”“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核算。為什么會這樣?一是為完成考核任務而實行會計分錄;二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公墓穴位有償使用尚缺前瞻性的理念,沒有會計制度明確規定指導,以至于會計核算五花八門;三是相關專業人員爭論較多意見難統一,存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道”的現象,使會計人員編制會計分錄無所適從。
三、思考建議
應該說,公墓穴位是一種公共的特殊產品,有宗教信仰、道德文化、習俗觀念、經濟實力等綜合因素相互滲透,也給會計正確核算帶來了困惑難題。但我們還是應基本了解建造公墓資金來源途徑,因為建造公墓資金來源不同,其會計核算、科目運用是不盡相同的。淳安縣農村建造公墓的資金來源:一是集體經濟富裕村,一般是村級自有資金承擔;二是集體經濟薄弱村,多由政府資金扶持補助為主及自籌部分資金;三是社會捐助及自籌資金彌補等。
1. 對正在建造的村級公墓,應嚴格按現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一是村級自有資金建造的,這是村級公益性事業項目,應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竣工后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二是政府資金扶持補助及自籌資金,政府資金扶持補助應在“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自籌資金在原有資金占用科目核算;三是社會捐助應在“應付款”科目核算,自籌資金在原有資金占用科目核算,為村級公墓穴位有償使用規范管理奠定有益基礎。
2. 村公墓安葬一般為本村村民,穴位有償使用基本是按建造公墓成本費用分攤承擔穴位費,其收入應沖減原建造公墓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如果公墓建造成本費用已全額列入當年成本費用科目核算,穴位有償使用收入應直接記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
3. 黨和政府強有力地推進了城鄉區域統籌工作,部分農民異地集聚,老人過世后有的骨灰安葬在異地,穴位有償使用收入應沖減原建造時成本費用科目核算,收取超平均穴位的成本費用收入,則在“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
4. 公墓穴位選址,一般比輪順序穴位要多支付平均穴位的費用,收取平均成本費用收入仍沖減原成本費用科目核算,或在“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而選址差價收入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
5. 少部分村穴位不是按成本費用價而是按市場價出售給本村以外的逝人安葬,其收入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深化推進,農民生活會日益美好,公墓建造會越來越佳,穴位有償使用收入會越來越多,因而需要我們未雨綢繆。筆者認為首先應深度思考“經營收入”科目核算的稅收承擔問題。淳安縣425個行政村均建立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但在當下仍然是村黨組織、村委會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三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組織構架,全縣不曾有一個村有經營公墓的注冊行政許可,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似乎名不正言不順,可又無奈矛盾糾結。因此目前在未有明確規定村級公墓穴位有償使用會計制度的前提下,有經營公墓性質或穴位選址的村,其收入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還是可行的。誠然,對公墓穴位有償使用從賬務基礎上就要考量規避稅收問題,或是在年終編制收益分配時,按相關規定預提留稅收,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煩惱擔憂,減少或降低暫不履行國家稅收義務職責的風險。
(作者單位:浙江省淳安縣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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