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直接財政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暫行規定》(財資辦〔2019〕3號),該辦法對于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列舉了具體會計案例,并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加以解析,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討學習。
【例1】2018年12月31日因國家高速路征地,×××養殖合作社養殖場被征用,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清算時應收款180000元,收回160000元,有20000元不能收回,有機械設備750000元(假定不交增值稅),作價賣掉680000元,支付員工工資50000元。
借:銀行存款160 000
清算損益20 000
貸:應收款180 000
借:銀行存款680 000
清算損益70 000
貸:固定資產—機械等
750 000
借:應付工資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 000
借:清算損益50 000
貸:應付工資 50 000
借:短期借款400 000
應付款 150 000
貸:銀行存款 550 000
存款余額=120000+160000 +680000-50000-400000-150000
=360000元
清算損益余額=-20000-70000-50000=-140000元
無所得,不交清算所得稅
股東可分配剩余財產額=360000 -140000=220000元
解析:《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征求意見稿》就是對該條款詳細補充。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財政直接補助收入的資金一般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使用時由專項應付款轉入專項基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是國家為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使成員通過合作社獲得更多收入,讓成員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發放的。這對于資金缺乏、規模弱小,尚處于初始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顯著的扶持作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不是補助合作社中的某個成員,因此其形成的財產,不能在清算時分配給成員。
【例2】接上例,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假設處置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劃轉給所在地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劃轉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三是委托評估機構或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將其出售,上交國庫。會計如何處理?
解析: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如何處置呢?《征求意見稿》第8條規定,處置可以有以下三種方法,一是劃轉給所在地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劃轉給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三是確實難以劃轉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或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將其出售,上交國庫。不管如何處置,解散或破產合作社會計處理是一樣的,只是對方處理方式不同罷了;另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若有剩余財產,清算組應重新計量剩余財產中國家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國家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剩余財產金額×專項基金中國家直接補助金額/所有者權益金額
國家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220000×150000/800000=41250元
轉讓方×××養殖合作社會計處理:
借:清算損益 41 250
貸:銀行存款 41 250
受讓方會計處理:
1. 若受讓方為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
其他合作社:
借:銀行存款 41 250
貸:專項應付款 41 250
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或其他支出
41 250
貸:銀行存款41 25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41 250
貸:專項基金 41 250
2. 若受讓方為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記賬如下:
借:銀行存款 41 250
貸:公積公益金 41 250
3. 若是上交國庫,財政部門記賬如下:
借:銀行存款 41 250
貸:專用基金收入 41 250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雙溝鎮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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