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靠經濟合同來約束規范經濟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的合法權益,是農村經濟必須走好的一步。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對外經濟合作日益增多,北京市海淀區以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為法治農村建設的切入點,將經濟合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重要內容,減少或避免經濟合同糾紛和損失,防范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風險,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利益。
一、海淀區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基本情況
海淀區涉及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溫泉等7鎮和玉淵潭農工商總公司共8個鎮級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鎮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40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336個,全部列為經濟合同管理對象。截至2018年11月29日,海淀區農村集體經濟共有存續合同12638份,涉及金額7392231萬元。
二、目前海淀區集體經濟合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經過梳理和整改,截至2017年底,海淀區尚存在問題合同總量為1285份,涉及合同總金額128967萬元。問題合同種類主要包括:一是因歷史原因形成的超年限問題合同,涉及租期較長、租金較低。二是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并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性質,原廢棄坑、低洼地、池塘現建臨時用房。三是到期未收回土地問題合同。部分已走法律程序,但時間較長。四是口頭合同,2000年之前村委會并未成立,所簽訂合同沒有履行民主程序,無法錄入經濟合同系統。五是各集體經濟組織無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損失,導致問題合同整改推進緩慢。
海淀區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職能在農經部門起步較晚,隨著北京市2015年開展經濟合同清理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因此一些管理手段尚存在不足,管理人員知識水平、法律意識不夠,相關管理辦法還在積極探索中,有待今后進一步完善。
1. 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各鎮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管理部門不統一,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部分合同簽訂人員知識水平不高,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合同簽訂程序不夠規范,導致合同簽訂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中沒有明確劃分甲、乙雙方所占土地的具體坐落位置,四至不清,或未附平面圖,部分合同權利義務約定不夠明確。此類合同容易引發爭議,損害農村集體和群眾利益。
2. 依法簽訂合同意識不強。部分合同簽訂人及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不高,導致了一些問題合同的產生,造成集體經濟利益受損。例如部分合同簽訂內容、條款不完備,地上物補償方式不明確,致使合同到期但雙方存在糾紛爭議,不能按時收回土地;部分重要經濟事項未簽訂書面合同,沒有履行相應程序,僅以收款收據、負責人簽字批條等作為經濟事務的證據;部分合同超過法定年限。
3. 合同監管工作落實不力。一是系統監測水平不完善。目前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雖已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臺賬,將經濟合同納入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管理,但還未實現與財務管理功能的整合,也未實現動態實時監測管理。二是合同監管制度不足。部分經濟合同管理機構檢查制度落實不力,未形成責任追究制度。
三、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管理的建議
經過全面的清查整改,各級管理機構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得到強化,按照杜絕新增問題合同、管住正在履行合同、積極消化存量問題合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合同的工作思路,全面推進各級單位的集體經濟合同規范化管理。為進一步提升經濟合同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建議:
1. 繼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實現經濟合同全面監管。各單位應依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實現對經濟合同審批、簽訂、履行等所有環節的全面監管,優化經濟合同管理機制。積極推進利用合同約束、規范村集體管理活動,明確合同簽訂的范圍、必要程序和內容,使合同成為村務管理、財務收支、監督考核的必要依據,推動村集體規范化、法治化建設。
2. 加強合同管理業務培訓,提升合同管理法律意識。一是各有關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對各單位負責人、合同管理員、合同簽訂人講授合同簽訂、管理及爭議解決等方面的法律實務知識,以增強法律意識,規范管理行為,盡量避免違規情況的發生。二是合同管理部門要注意密切關注合同履行過程,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查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事項的原因,匯報有關情況,會同法律部門或法律顧問深入研究案情、分清法律責任、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3. 整合三資平臺聯動功能,加強合同動態監測管理。為進一步提升合同管理動態監測,圍繞“三資”系統平臺實現經濟合同動態監管,應探索將合同管理平臺與財務管理平臺建立聯系,達成制約關系,最大限度地整合系統內模塊間的功能,從而推動各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以合同管理部門為總協調,法律、人事、財務等職能部門相互配合的履約監督管理機制。
4. 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管理,完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村級經濟組織應通過財務公開的形式,將經濟合同臺賬隨財務公開一并公開,應定期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及相關管理工作進行自查自糾。各鄉鎮通過與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監督的方式,杜絕新增問題合同,確保集體利益不受損失,并定期向區農資辦報送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報告。區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督促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干部私自簽訂合同、損害集體利益的問題,及時依法采取中止合同、提起訴訟等措施,維護集體利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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