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村級組織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日益頻繁,用電項目逐漸增多,既有生產性用電,又有非生產性用電、公益性用電。近期,筆者結合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檢查,對村集體用電交費主體、入賬票據及其賬務處理進行了專題調研,以此談幾點個人看法,與同行交流。
一、交費主體
調研發現,有的村集體用電存在多個用戶,其用戶名既有×××村委會,又有村干部或其他個人,大多是因為登記為個人后,其用電性質為居民生活用電,報裝簡便,電價較低,村集體可以少支付電費。但是,容易混淆村集體和個人電費支出,會引發群眾質疑,產生誤會。從維護國家與集體利益角度出發,同時,為便于管理,應統一將非集體用戶更名(過戶)為×××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
二、入賬票據
調研發現,入賬的票據有兩種,一種是供電(營業)所預收電費后,開具的《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普通電費發票》第一聯,款項性質:預收,并注明:“本憑證為預收收款收據”(以下簡稱預收電費發票)。另一種是每個月實際用電后,供電(營業)所開具的《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普通電費發票》第一聯,款項性質:正常電費201806(以下簡稱正常電費發票)。但在不同的地方,作為原始憑證入賬的方式不同,第一種方式以預收電費發票入賬,第二種方式以正常電費發票入賬,第三種方式以預收電費發票入賬,同時將正常電費發票作為附件。從兩種發票注明來看,預收電費發票只表明款項收付與否,其實質是一種收款憑證,而正常電費發票才能真實反映消費的具體情況,如在企業,只能以正常電費發票作為準確核算成本的依據。因此,三種票據入賬方式都有其片面性,一是存在重復入賬漏洞,二是都不能全面反映村集體與供電(營業)所之間款項往來關系及村集體真實用電消費狀況。
三、賬務處理
(一)本月(次)預交1000元購買電力,取得預收電費發票。
借:應收款
—×××供電(營業)所
1 000
貸:銀行存款1 000
(二)取得上月(期)800元正常電費發票。
借:管理費用/其他支出800
貸:應收款
—×××供電(營業)所
800
(三)若該用電項目停用,可將多交的款項轉到其他用電項目,也可以作為應收款收回。
借:銀行存款200
貸:應收款
—×××供電(營業)所
200
村集體水費或手機話費充值的核算可與此類同。如數額較小,可以年初預交,待年底或下年初,一次性打印全年每月消費明細發票,一次入賬。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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