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合作社生產經營方式日趨多樣,服務小農戶能力明顯增強。但隨著合作社的快速發展,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已逐步不能適應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需要。筆者結合實務,借鑒小企業會計準則,針對合作社會計科目設置與完善,提出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修訂的要求建議,以供參考。
一、完善資產類會計科目
(一)增加其他貨幣資金核算科目。隨著合作社的不斷發展,合作社的產品由線下實體店的交易逐步向線上電商交易、微商交易擴展,必然會用到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方式,也逐步出現企業微信和企業支付寶等結算平臺,因此建議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增設“103其他貨幣資金”一級科目,并下設“支付寶”“微信”等二級科目,在合作社發生交易款項從支付寶或微信匯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交易款項從支付寶或微信支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通過“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支付寶)”這個科目可以避免合作社發生交易時需要從個人賬戶再進一步結轉到合作社對公賬戶的情況,為合作社的賬務處理提供了便利,同時也避免發生以上業務時走理事長的私賬而不走公賬。
(二)增加預付賬款核算科目。合作社與供應商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時,存在先預付一定的貨款后再收到貨和發票的情況,且兩者之間的時差較長時,就會涉及預付賬款這個科目,與此同時,合作社在進行土地流轉時預付租金、租賃辦公場所時預付租金,都會涉及預付賬款。建議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增設“115預付賬款”科目,當合作社發生預付貨款、預付租金等費用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在交易完成或者是攤銷租金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增加存貨跌價準備核算科目。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價值受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謹慎性原則,有必要設置“122存貨跌價準備”這個備抵科目,通過比較存貨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原則來確認產品的價值,當存貨的成本低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即存在減值,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此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本科目。
(四)增加漁業資產核算科目。對于漁業養殖類的合作社來說,現行制度沒有對應的科目進行核算,只能計入其他資產中核算,建議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增設“143漁業資產”會計科目,對漁業合作社的資產進行準確核算。合作社購入魚苗的買價及相關稅費、魚苗變成成魚時的飼養費用以及對于漁業資產的攤余價值都應該通過漁業資產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發生相關業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五)增加待處理財產損溢核算科目。合作社的庫存現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等發生盤虧盤盈時,現行制度未進行明確規定與處理,然而這種盤虧盤盈在實務中時常存在,因此建議增設“171待處理財產損溢”這個科目,在庫存現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等發生盤虧盤盈未報批準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待批準后轉入其他相應的科目,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完善負債類會計科目
(一)增加應付利息核算科目。隨著合作社不斷發展,合作社的資金需求也會隨之增加,當合作社內部融資滿足不了合作社的資金需求時,合作社必然會轉向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以及向非社員借款,借款會給合作社帶來利息支出,因此建議增設“213應付利息”會計科目,核算非社員和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當合作社發生利息計提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當合作社支付利息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二)增加應交稅費核算科目。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的產品附加值不斷提高,由初級農產品向精、深加工產品不斷發展,必然會涉及一定的稅費。對于精加工產品則需要交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及附加等稅費,當合作社扣除相應的成本有盈利時,也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合作社與供應商合作,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也會涉及印花稅,因此,建議增設“214應交稅費”會計核算科目,再根據實際情況下設相應的二級科目。合作社根據是否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若合作社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根據其經營收入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相應的征收率來核算所得稅和增值稅等稅費;若合作社為一般納稅人,則根據銷項減進項來確定增值稅,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相關稅率來繳納所得稅,從而進一步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當合作社發生相關稅費的計提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當合作社支付相關稅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增加預收賬款核算科目。與合作社的預付賬款相對應,當合作社為非社員提供服務時,預先收取一定的定金,與采購商合作,合作社要求先收部分的款項,這些都會涉及預收賬款,因此,建議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增設“215預收賬款”會計科目,當合作社收到預收的貨款或租金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當合作社完成交易或攤銷租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四)完善專項應付款會計科目核算。合作社在收到財政補助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若財政補助款用于形成資產,則由專項應付款轉入專項基金,若未形成資產,則不結轉專項基金。現行會計制度未對形成收入類的專項應付款進行明確的規定,對于先建后補、憑票報賬的財政補助款的賬務處理缺乏一定的指導,因此,建議補充先建后補、憑票報賬的財政補助款的核算。
三、完善損益類會計科目
(一)增加資產減值損失核算科目。對于合作社來說,資產是非常重要的,其資產發生減值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該進行資產減值損失處理,調減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確保賬實相符。因此,建議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增設“512資產減值損失”會計科目,與合作社的存貨跌價準備相對應,當合作社的存貨或資產發生相應的減值時,應及時進行計提減值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從而真實準確地反映合作社的資產價值。
(二)增加銷售、財務費用核算科目。隨著合作社業務的不斷擴大,合作社成員為推廣和銷售合作社的產品,必然會發生一定的費用,如銷售人員的工資等費用,應計入銷售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合作社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為客戶提供的現金折扣等應計入財務費用,現行的會計制度缺乏這方面的核算,而是統一計入管理費用,不利于費用的歸集與分配,因此,建議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增設“523銷售費用”“524財務費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當合作社發生以上業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增加稅金及附加核算科目。合作社履行納稅義務時,除了涉及應交稅費等科目,還涉及稅金及附加科目,合作社為簽訂的購銷合同等發生的印花稅,因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的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費附加等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明確核算,因此建議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增設“525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當合作社發生相關稅費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在月末時結轉本年盈余,借記本年盈余,貸記本科目。
(四)增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科目
雖然目前各級各部門對合作社發展給予了很大的扶持,在稅收方面也出臺了很多的免稅政策,但合作社的財務核算與稅務核算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合作社年終匯算清繳時,要對這些差異進行調整。例如合作社接受捐贈,在會計處理上,不涉及稅收,要求合作社計入專項資金,在年終時量化到每個成員的成員賬戶上,合作社再根據相關量化份額及公積金份額等進行盈余分配,然而在稅法上,這種捐贈是不可以免稅的,因此,在合作社匯算清繳時要調整收入,調整收入必然會影響本年盈余。另外,若合作社發生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允許合理的部分計入合作社賬務中,但在稅法上,這些費用都是有限額的,在年終匯算清繳是要及時進行調整,進一步又會影響合作社的本年盈余。因此,為了準確核算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有必要增設“526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在合作社計提應補繳的所得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在合作社繳納完結轉時,借記“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貸記本科目。
四、完善聯合社盈余及盈余分配核算
聯合社是2017年合作法修訂之后增加的,現行的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未對聯合社相關核算明確規定,聯合社是由三家及以上的合作社聯合而來的,因此,其賬務處理必然會比較復雜,其盈余分配不僅涉及各個合作社,還會涉及各個合作社的成員。因此,新修訂的財務會計制度應該參照公司合并的做法,對聯合社的盈余及盈余分配做進一步的規定處理。
五、完善合作社破產、清算后財政補助的核算
部分空殼社享受過政府的財政補助,還有部分合作社雖然不是空殼社也享受過政府補助,但因經營不善,也可能面臨破產、清算處理。現行的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未對合作社破產清算處理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新修訂的制度應對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享受過的財政補助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對其解散、破產清算時賬務處理所涉及的會計科目核算進行進一步規定。
(作者單位:福建農林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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