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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中不同情形的探析
時間: 來源:農村財務會計-中國農村網 作者:張兆康 朱 蕓 字號:【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工作,應該按照《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政策文件精神以“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三個方面因素作為確定成員資格的重要標準,即在判斷一個特定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員資格時,以是否具有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關系,是否擁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以及是否對該集體的積累作出貢獻作為判斷是否具有成員資格的標準條件。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因素。對特殊對象如新增人口、出嫁女等僅需具備一種或兩種因素便可將其界定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同情形

  從各地實踐來看,“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三種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因素可以有七種不同的組合(詳見附表)。

  第一種類型,是界定中的常態,即戶籍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又對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有貢獻的人員類型。在這種情形下界定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存在異議。

  第二種類型,某一自然人的戶籍關系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沒有對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有貢獻。典型情形是外來種田農戶群體,過去,由于當地種田負擔較重,在沒有人愿意承擔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情況下,當時村里決定按照遷入的戶籍關系的人員特別是這些外來種田農戶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種類型,擁有該村戶籍關系且對集體積累有一定貢獻,但沒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外出務工人員等群體因種種原因,當時沒有分到集體承包土地。

  第四種類型,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世居人員及其子女,其戶籍關系已經不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例如,已經結婚的出嫁女把戶籍關系遷移到了夫家,但保留了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種類型,只有戶籍關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既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過貢獻。這主要是已經遷入戶籍關系的外來種田農戶,應界定其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六種類型,只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沒有本村戶籍關系,亦無對集體積累有貢獻。例如,主要是在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對已經遷入戶籍關系的外來戶或掛靠戶,依照有戶籍關系安排承包土地的實施辦法給予承包土地且發放承包權證。這種情形一般很少發生。

  第七種類型,世居社員及其子女戶籍關系已經遷出該村,也沒有農村土地承包地。一般認為不再是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綜合以上種種情形,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獲得或喪失時,要突出體現以人為本的工作精神,避免出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損害其生存利益的現象。一般來說,當某個自然人沒有獲得該村基本生活保障之前,不能界定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對策建議

  在具體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須要有相應的操作性強的對策措施。

  一是同時提出輔助因素。以“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三個方面因素為衡量是否成員的重要依據,同時應借助其他參考因素,考慮其是否有該村居住房屋、享有過該村福利分配以及參加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動等情況,予以綜合分析處置。

  二是要有充足的證據材料。上交的所有書面文件必須要經得起歷史檢驗,如果由于歷史原因,已無法定材料的必須附有二位以上界定工作調查小組成員的證明文書,以充分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材料上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

  三是提出世居社員+新增人員的界定好辦法。這一方法既簡便又實際可行。即把集體成員劃分為世居社員和新增人員,并結合出生、婚姻、收養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決議行為進行綜合斷定。按《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之前的在冊人員就是世居社員,因而凡與之有出生、婚姻、收養等關聯的都應該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四是必須實施三榜定案。成員資格界定名單由界定工作調查小組初步確認后,進行第一榜公布;對界定人員存在異議的應重新調查審核后作第二榜公布。又有疑惑的人員名單須提交社員代表會議民主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報鎮(街道)審核后,作終榜公布。

  五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中對一些特殊對象宜區別對待。既要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又要保護少數人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村規民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具有重要影響,但也要看到其存在的局限性,當地政府應該加強對成員資格界定期間的指導監督服務工作。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業農村局)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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