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脫貧攻堅國家普查表中關于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可分配收益的解釋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2019年)可分配收益總額,根據上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轉入的合計數填列。村集體地票資金的利息納入統計范圍;部分不能直接分配給居民的收益,不能納入計算。
根據2019年農業農村部農經統計年報,該項指標計算公式為:上年收益=上年總收入-總支出,上年可分配收益=上年收益+上年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轉入。總收入=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總支出=經營支出+管理費(其中干部報酬)+報刊費+其他支出。
但是,這個解釋和計算公式還是太過籠統,太過簡單。由于各地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投資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內容和核算的體制不同,在計算該項指標時還得更加科學、明確、具體、準確。
根據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方式不同,大致分兩大類:村民委員會與村經濟組織賬務核算已經分離和未分離兩種情況。
一、已經分離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分離的,其經濟業務核算也應該分離。如:村辦公室費、村級組織運行維護費、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專項資金和公益性財政專項撥款的核實納入村民委員會賬套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會計核算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套核算的,如:村集體自主發展產業的收入、村集體投資分紅收入、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收入、村集體管理服務收入、光伏發電收入、利息收入等。那么:2019年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就可以直接用上述公式計算,如果是采取電算化核算的,可以從系統中直接導出。
二、未分離的情況
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業務發生額全部納入村民委員會賬套進行核算的。在計算該項指標時,要將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的年度發生額從村民委員會賬套中分離出來計算填報。即將生產經營投資的年度收入和對應的年度支出分離出來,匯總填報。
1.可分配收益指標計算起止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收益的計算,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采取權責發生制核算。即經營收入、經營支出和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只能將當年應該分攤的收入和應該分攤的支出發生額納入指標計算,而不是將全部收支發生額納入計算。如:當年一次性收到5年房屋租金5000元,就不能將5000元全部當作當年發包及上交收入計算到2019年收益中,計算2019年收益的金額只能是2019年當年應分攤的租金收入1000元。其他指標的計算按照同樣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嚴格說來,在賬務處理時,就應該按照經濟業務分攤法進行核算。
3.管理費中:如果村干部報酬是鎮財政所撥付村民委員會的,那么,在補助收入和管理費中均要據實填報村干部報酬收支金額。如果村干部報酬是鎮財政直接發放給村干部本人,沒有采取先撥付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支付給村干部的,在管理費中就不應該包含村干部報酬,即此處村干部報酬應該填0。
4.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安置補償費收支金額均不得計算到該指標中。
5.專項經費、專項工程款的計算,因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投資的經濟活動,不能將其收入支出納入計算范圍。
6.其他轉入資金。主要是指村集體下屬企業上交的利潤等。有就填,沒有就不填。
(作者單位:四川省射洪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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