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各地將以此為范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或完善章程。示范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條,分別從總則、成員、組織機構、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經營性資產量化與收益分配、變更和注銷、附則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示范。
標明哪些信息?
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經濟(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須標明成員大會通過或修訂通過時間,明確本社名稱、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寫明清查截止時間的集體資產情況,包括本社集體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總面積、集體賬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總額、經營性資產總額等。在成員一章,須明確成員身份確認基準日,明確將經營性資產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員,設置股份股,寫明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并分別標明人口股、勞齡股、扶貧股、敬老股等不同類型成員股的股數和股金總額,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在章程結尾處,附有全體成員(代表)簽名或蓋章。
設置什么機構?
示范章程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至少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規定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規定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決定相關人員取得或喪失本社成員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以及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明確理事會是本社的日常決策、管理和執行機構,由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
明確監事會是本社的內部監督機構,由若干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對監事會的職權進行了具體羅列,并明確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有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體資產,違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泄露本社商業秘密,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等行為。
怎么經營?怎么分配?
章程明確集體資產經營以效益為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包括年度資產清查制度、資產登記制度、資產保管制度、資產使用制度、資產處置制度等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建立集體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財務公開、預算決算等財務制度。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社換屆選舉而變動。規定各項收支須經理事長審核簽章,重大財務事項應接受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在固定的公開欄每季度(月)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隨時公開集體重大經濟事項。
在經營性資產量化與收益分配方面,建立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登記簿,記載份額(股份)持有信息,以戶為單位頒發證書,加蓋本社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簽名)。明確量化經營性資產后,成員份額(股份)實行戶內共享、社內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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