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賬戶”是合作社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是聯結合作社成員的利益紐帶。明晰農民合作社會計報表“成員賬戶”中各項目及其關系,對于正確運用和做實“成員賬戶”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等法規,從財務會計管理角度,對合作社會計報表“成員賬戶”問題進行研究,對“成員賬戶”涉及的成員出資、他人捐贈財產量化、交易量和交易額等項目及其關系提出看法,希望對切實把握和運用好“成員賬戶”有所幫助。
一、關于“成員賬戶”中的“成員出資”問題
建議:把“成員賬戶”表中“成員出資”一欄改為“股金”或增設“轉增股金”一欄。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由此看出,公積金可以轉為成員出資(即轉增股金)。公積金“轉增股金”就成為“成員出資”的一部分,換句話說,“成員出資”應包括成員入社出資和公積金轉入的股金。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四部分“關于‘成員賬戶’表的填表說明”是這樣表述的: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在“成員賬戶”中,“成員出資”只是成員入社的出資額,沒有包括公積金“轉增股金”部分。只將部分股金記入“成員賬戶”表中“成員出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 把“成員賬戶”中“成員出資”一欄改為“股金”,或增設“轉增股金”一欄,才能真正反映社員在合作社的股金權益。
應該說明的是,公積金量化與公積金轉增股金是不同的。公積金量化只是合作社依法運行所必須的重要基礎環節,是一種賬外財務處置,只要求在各成員賬戶中予以反映,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而轉增股金是須進行賬務處理的。公積金分配(含轉增股金),由《合作社章程》或實際情況決定。公積金量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界定確認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積累的法定享有份額,而不是對成員經濟利益的直接分配。公積金份額一般是公積金彌補虧損、轉增股金等以后量化的(若轉增前量化,轉增后還要對量化份額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公積金份額和轉增股金并不重復。
二、關于“他人捐贈財產”量化問題
建議:一是從會計核算的角度,把“他人捐贈”與“財政直接補助”同樣處理。二是把“成員賬戶”表中“捐贈財產量化份額”表述為“他人捐贈財產以及形成財產的捐贈資金量化份額”。
1.《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第二部分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社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第二部分二十六條關于“專項基金”科目的使用說明,合作社實際收到他人捐贈的貨幣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
【例】某合作社接受某公司捐贈現金10000元,按約定,其中6000元用于購買機器設備,4000元用于成員技術培訓。
借:現金 10 000
貸:專項基金 10 000
買機器設備,計款6000元
借:固定資產 6 000
貸:現金 6 000
開展技術培訓,計款4000元
借:管理費用 4 000
貸:現金 4 000
根據以上會計分錄,合作社根據捐贈協議搞技術培訓,導致管理費用“增加”,使合作社減少收益4000元(因為捐贈時并未增加收入)。這樣的賬務處理顯然是不合理的。
假如把“捐贈現金”和“財政直接補助”會計核算同樣處理,即把“捐贈現金”先計入“專項應付款—他人捐贈”,形成資產的,記入專項基金,不形成資產,則沖減“專項應付款—他人捐贈”。以上會計分錄變為:
借:現金 10 000
貸:專項應付款 10 000
買機器設備,計款6000元
借:固定資產 6 000
貸:現金 6 00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6 000
貸:專項基金 6 000
開展技術培訓,計款4000元
借:專項應付款—他人捐贈
4 000
貸:現金 4 000
這樣,捐贈資金形成財產的部分形成專項基金,沒有形成資產的部分沖減專項應付款,不至于得出“合作社由于根據捐贈協議搞技術培訓,反而減少盈余4000元”的不合理結論。
所以,從會計核算的角度,把“他人捐贈”與“財政直接補助”同樣處理為宜。
2.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財產時,需“平均量化到成員”。而在“成員賬戶”表中,只載明“捐贈財產量化份額”,沒包含“接受他人捐贈貨幣資金形成財產”的部分。
因此,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四部分會計報表“成員賬戶”中“捐贈財產量化份額”一欄,應和“財政直接補助”的表述相類似,改為“接受他人捐贈貨幣資金形成財產以及捐贈財產量化份額”,較為準確。
三、關于“交易量”和“交易額”問題
建議:把表中列舉的“產品1”“產品2”……歸納為“代銷產品”“代購產品”“服務交易”三種類型。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成員賬戶”中,“交易量”和“交易額”是按 “產品1”“ 產品2”…… 列舉法登記的。事實上,列舉法很難包括合作社全部產品,這在合作社規模較大、購銷產品品種較多時,尤為明顯。因此,把交易量(額)歸結為“代銷產品”“代購產品”“服務交易”更為妥當。
綜上所述,原“成員賬戶”變為新“成員賬戶”。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