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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的思考
時間: 來源:農村財務會計-中國農村網 作者:楊應輝 字號:【

  為幫助貧困農民開辟更多增收渠道,部分地方政府利用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確保農民群眾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助農增收效果總體較好。但是筆者注意到,在個別地方,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的操作方式有待完善,部分問題亟待破解,存在風險需引起重視。

  一、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的主要模式

  部分地方政府創新思路,選擇一家或若干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作為投資對象,將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入股資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和年限向貧困農民分配紅利或股息,確保貧困農民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以筆者所在的云南省文山州為例,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后,貧困農民獲得了穩定的紅利或股息收入,根據入股資金數額大小每戶每年一般在幾百元至幾千元之間。很多鄉鎮長期想發展而未能發展的特色產業,如食用玫瑰、中藥材、茶葉等產業,在產業扶貧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的共同助力下蓬勃發展,生機盎然,產銷兩旺。

  對于新型經營主體而言,發展產業、擴大銷售、品牌建設等都需要資金投入,在銀行借貸缺少抵押物的情況下,產業扶貧資金入股雖然可能增加產品成本,但也有很多有形和無形的利好。很多市場前景看好但缺乏發展資金的新型經營主體,在產業扶貧資金注入后快速啟航,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更多的政策扶持并茁壯成長。

  二、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的主要問題

  (一)“名股實債”時有發生。基層政府將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從入股協議、投資協議書等外表看是股權投資,但仔細審查協議內容,很多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多數明確要求在一定時限內無條件返還一定數額的“紅利”給貧困農民,而不管盈利與否,甚至虧本也必須兌付,成為事實上的債權投資。有的地方還存在讓扶貧資金“被入股”,讓貧困戶“被簽字”現象,既有“好心得不到好報”的風險,又有侵犯貧困戶合法權益的“嫌疑”。

  (二)財政資金流失風險增大。少數貧困地區可以入股的新型經營主體較少,實力雄厚的更少,但為了完成目標任務,只有“矮子當中選高個”,這些被“選中”的農業經營主體有些剛組建不久,有些已經遇到經營困境急需增加現金流量,有些盲目擴大投資或對市場前景盲目樂觀,但一遇到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可持續經營能力將大打折扣,造成財政資金流失風險增加。

  (三)可能產生權力尋租。上有指標需要完成,下有很多新型經營主體急需資金,“被入股”農民沒有決定權,“向誰入股、何時入股、入股多少、協議談判、如何監督”等具體工作均是基層政府“說了算”的情況下,基層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導致權力尋租機會增大。剛起步的新型經營主體處于資金“剛需”階段,一定程度上也愿意配合“尋租”行為。筆者在調研中曾經發現,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剛組建不久,尚無穩定可觀的收入,只因設計規模大、預期銷售好,就獲得了數額不小的入股資金。

  (四)利益聯結非常松散。部分貧困農民與經營主體之間除形式上的入股和強制性的“分紅”外,二者之間基本沒有實質性的利益聯結機制。貧困農民不關心新型經營主體的盈虧狀況,新型經營主體不考慮貧困農民入股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因為相對于新型經營主體的總投資金額,單家獨戶的入股資金顯得微不足道,就是若干戶的入股資金相加,與新型經營主體的投資金額也相差甚遠,所以入股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之間除了政府約定的“分紅”外,相互之間沒有溝通交流,甚至可說沒有利益交集,這樣的入股顯然不會產生化學反應。當然,新型經營主體也不會考慮入股農民的生產、管理、銷售建議,并與之共謀發展。同時,雙方在入股后很難有“退股自由”的機會,除了經營主體倒閉或時間到期,雙方沒有機會做出更好的選擇或放棄,入股的實質意義被嚴重扭曲。

  (五)會計核算亟須完善。由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制度沒有對政府補助資金再入股的會計核算進行詳細規定,導致部分村集體和新型經營主體對相應的會計處理五花八門:多數財務人員對投資業務不作賬務處理,只在產生收益時作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部分財務人員將上級政府撥入用于入股的產業扶貧資金直接記入“補助收入”“應付款”等科目,撥款時直接作為日常支出處理;有的財務人員將投資收益記入“應付款”或“其他應付款”,導致村集體有對外投資卻沒有賬面收入;有的財務人員對“投資收益”不進行結轉,在使用時直接沖減“投資收益”;有的將投資收益記入“股金紅利”;少數鄉鎮甚至不將投資協議等重要原始憑證交村級入賬,導致“被入股”的貧困農民在村級賬務中查不到任何線索。

  三、完善產業扶貧資金入股管理的一些建議

  (一)強化“入股資金”監督管理。財政、扶貧、農業農村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入股資金的監管,在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管、合同、撥付等方面要作出明確規定,盡快堵上制度設計的漏洞,確保資金安全并發揮應有效益。事前要強化對入股流程的監管,篩選、審查新型經營主體等環節要公示公開。事中要對入股資金的使用去向進行跟蹤問效,如果發現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異常,要及時收回財政資金,防止制度流于形式、風險處于失控狀態。事后要加強效益分配的監管,核查分紅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是否存在挪用侵吞、貪污滯留群眾分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

  (二)助力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關鍵。要因勢利導結合脫貧攻堅、項目建設、公益設施建設等,鼓勵逆向創新,利用涉農專項資金、產業扶貧資金積極幫助新型經營主體解決迫在眉睫的基礎設施建設難題、土地流轉難題、政策扶持難題、融資擔保難題,在技術指導、產品營銷、產業鏈選擇、品牌打造等方面給予必要指導和支持。指導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產業模式和經營方式,對產業前景看好、項目集中連片、帶動能力較強的要及時納入縣、鄉項目儲備庫,不斷提升新型經營主體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

  (三)科學引入競爭機制。在一定范圍內,政府可以確定若干備選新型經營主體,作為產業扶貧資金入股的基礎,將備選新型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主導產業等讓貧困農戶廣為知曉,讓政府和貧困農民有選擇的權利和機會,也促進有意愿的新型經營主體之間展開良性競爭。在涉及具體貧困戶的扶貧資金使用時,有條件的地方應該尊重每個貧困戶的意見,讓農民自己決定產業扶貧資金是否用于入股、入股哪家新型經營主體等具體事宜。

  (四)注重入股過程實質審查。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應該不定期對入股新型經營主體進行抽查了解,包括:農業經營主體基本情況、生產能力、市場前景、可持續經營情況等;是否引入競爭機制;是否陽光操作;農民群眾意見建議;資金撥付程序是否規范等。

  (五)規范財務會計處理程序。抓緊時間修訂相關財務會計制度,明確政府補助資金再入股的會計處理程序,強化會計監管。要明確基層政府幫助貧困農民入股的產業扶貧資金及其股息分配等應該在村集體賬戶核算,避免“雁過無痕”。在有條件的地方,對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應實行專員、專戶管理,做到專賬核算,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六)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產業扶貧資金入股新型經營主體,互利共贏才可持續。要完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有勞動能力、有脫貧意愿、有經營頭腦的貧困戶,摒棄“坐收紅利”觀念,積極參與經營,讓他們成為利益一致的脫貧共同體,產業扶貧的效果才能更高質量地顯現。基層政府要作為貧困農戶“股東”的代表,與農業經營主體商談,讓貧困農民通過土地流轉、生產資料投入、進入基地務工等形式,盡可能多地深度參與產業鏈,在參與中獲得土地租金收入、工資收入,并逐步提高勞動技能,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市場意識,激發貧困戶脫貧內生動力。

  (作者單位:云南省文山州農村經營管理站)

責任編輯:朱梓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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