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標志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相關工作正式啟動。會議強調,要緊緊圍繞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目標,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政策成果、理論成果法律化,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我國獨有的一類特殊的經濟組織,由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主要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等。從橫向上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民事主體。
盡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出定義和解釋。此前,一些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省市根據地方實際,在推動地方立法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于1992年公布、2007年修訂,《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于2006年公布、2013年修訂,上海市和江蘇省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分別于2017年、2018年公布,對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一直沒能得到有效實現。當前的普遍情況是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村委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然而,村委會是自治組織,代行經濟職能不僅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身份不明,參與市場競爭力受限,還造成一些本應由公共財政承擔的社會事業、基礎建設,由集體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代勞”。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民法總則》,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列為特別法人。今年頒布的民法典中相關表述仍是如此。為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2018年5月,農業農村部會同人民銀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明確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并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憑此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截至目前,全國已有超過27萬個集體經濟組織領到“身份證”。
然而,僅僅擁有統一的“身份證”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說還不夠。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牌坊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于2018年成立,去年領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理事長王國寶這樣認為:“領取登記證是規范的第一步,下一步急需國家出臺法律、制定配套措施讓特別法人地位落地,在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有所呼必有所應。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腳步也一直未停止。2016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2017年到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要求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立法列為第三類項目,要求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安排審議。
為確保立法順利推進,這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明確了下一步的重點工作:一是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二是組織開展好相關重大問題研究,三是指導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先行立法,四是盡快起草形成法律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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