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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規范章程應具備哪些內容
時間: 來源:農村財務會計-中國農村網 作者:王建峰 王國麗 字號:【

  目前,很多地方正在進行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在這一階段,建立規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是一項重要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一種特殊民事主體,具有較強的社區群眾自治性,該組織的正常運作必須通過規范其自身的“小憲法”——組織章程來實現。但從一些地方看,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過于簡單、內容不夠完整,甚至少數集體經濟組織生搬硬抄其他組織的章程,不契合本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實際。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和管理,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筆者認為,現階段規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內容。

  一、對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原則性規定

  這部分可以作為章程的總則。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名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效程序。

  二、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部分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邊界和權益,是章程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對本輪改革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結果的確認;已確認成員身份保留、喪失的規定;成員身份確認基準日后,本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員獲得成員身份的條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三、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與職權

  一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年滿18周歲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組成。成員代表會議在成員會議閉會期間按照成員大會的授權行使職責。理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應當分別按照成員大會的授權行使職責。在章程中,要重點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各機構的職責、組成人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組成人員的選舉產生辦法、候選人未當選時有關組成人員的補選辦法、任期期限、任期中因種種原因離職人員的補選辦法、罷免有關人員等具體內容作出詳盡規定。同時應當明確各機構的議事決策程序、方式方法、形成決議票數等。

  四、明晰集體資產產權關系與管理方法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物權法》規定農村集體動產與不動產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根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要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以份額或股份形式量化到成員名下。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應當明確章程制定日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數量;確認本輪改革中量化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的形式、數量、方法和股份設置的種類、標準;明確成員擁有集體資產股份的管理方式和流轉范圍、方法,成員戶擁有集體資產股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份總額占有比例的上限規定;明確因發生新增可量化的集體資產事項,將新增資產量化到成員戶的方式方法,以及因發生已確權到戶的集體資產減少事項,減少成員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對應資產量的方式方法;明確成員戶對擁有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明確對成員戶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的繼承權;明確成員戶使用其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擔保、融資時登記備案的程序方法等。

  五、制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具有特別法人資格,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要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履行好職責,就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明確規范管理集體資產需要建立的集體財務管理制度、集體資產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明確是否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工作委托鄉鎮代理;明確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依法對集體資源性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集體統一經營,按照成員意愿對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或集體統一經營,根據實際明確提升集體非經營性資產的管護、使用方式方法,為成員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務。

  六、明細集體收益分配方式

  增加集體經營性收入和成員財產性收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資產經營管理的根本目的,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章程中要明確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成員持有股份比例分配集體收益,把成員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明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方法、程序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辦法;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的比例、方法,統籌安排好公共服務開支和集體經濟發展再投入;明確本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福利費的提取方法、比例,對確定發放福利的對象、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

  七、對章程修訂等事項作出說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章程,要把附則作為主要內容的組成部分,對章程的生效要求、修改修訂規則、解釋權等作出詳細規定。

  (作者單位: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土地流轉工作站、農村經營管理站)

責任編輯: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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