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資金,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涉及每位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筆者在基層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工作中,感到目前的集體資金管理方式存在權屬含混、支出審批方式單一、群眾知曉參與度低的問題。目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已經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單開銀行賬戶。筆者認為,應對現有集體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改革,按照集體資金法人單位權屬管理,確保集體資金在鄉村振興中發揮最大效益。
集體資金管理現狀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深入,農村集體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有集體自有的資金,包括土地發包上交收入、土地補償費等,還有上級撥入的集體資金,如財政撥付的各種專項資金,此外還有相關單位和個人捐贈給集體的資金。農村集體資金的用途也由原來的發展生產拓展到公益事業及公共服務方面,如集體資金用于環境衛生整治、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等。
在筆者所在地區,這些集體資金均由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代管。由村委會代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監督。村社使用資金在3000元以下的,實行報賬制,由村委會到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報賬。村社使用資金在3000元以上的,實行審批制,村委會提出用款申請,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審批把關,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進行公開。
這種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農村集體資金,確保集體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防止村干部在集體資金使用上的隨意性,確保集體資金在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中發揮著應有的作用。
集體資金管理存在問題
集體資金的這種管理方式,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一是各種權屬、各種來源、各種用途的資金混在一起管理,條理不清,容易擠占。二是這些資金權屬不一,來源渠道不同,有的有專門用途,在支出使用上都走一個程序,未免太過籠統。村集體自有資金使用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非常必要。對于有指定用途的上級撥入資金,使用時再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就沒必要了,因為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不能否定資金的專項用途。三是大額資金(3000元以上)支出須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在實際操作時,村委會一般只選擇召集村民代表討論,而村民代表占村民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五,集體資金的使用是否真正是村民的意志,存在較大疑問。
分類管理集體資金的建議
應該按照集體資金法人單位權屬管理,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和村委會辦公費及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嚴格分開,歸屬相應的所有主體,分別存儲、分設賬目核算和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是把上級撥入的屬于彌補村委會工作經費及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劃歸村委會,存入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代理賬戶。由村委會按照用途使用,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審批把關。對購買辦公用品、支付水電費等需要事先墊付的支出,實行報賬制。對于不需要事先墊付的資金支出,實行審批制。由村委會提出用款申請,村務監督委員會予以事前監督,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超過一定數額的公益事業支出,實行招投標,完工后由相關部門驗收,不用走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減輕工作負擔。
二是把村集體自有資金(集體資產發包收入、土地補償費、外部捐贈等)劃歸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用途使用。由理事會提出使用申請,監事會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戶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且實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不設使用限額,不管用多少集體資金,均走上述程序。把村民代表大會改為戶代表大會,讓大多數群眾參與集體資金管理,有利于體現群眾意志。
(作者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九臺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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