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自1997年起施行已有20多年,這期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是全國取消面向農民的農業稅和“三提五統”,并逐步對村集體撥付年度運轉經費,相關收支要素此消彼長。二是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來,流向農村的財政補助資金和工程項目日益增多。三是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實施“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三變”改革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政策扶持推動,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對村集體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筆者仔細研讀此前財政部公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認為其內容貼合實際,結構嚴謹科學,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筆者發現,征求意見稿對村集體的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和重大財務活動等沒有提及或具體明確,建議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
一是建議修改第三條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財務審批、公開招投標、經濟合同管理等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規范編制財務預決算,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管理和運營集體資產,建立健全科學的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理由:財務審批、公開招投標、經濟合同管理是財務制度的重要內容(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第四條已有要求,這邊不提),應明確寫出來,起到突出重點的作用。而財務預決算的規范編制是財務管理重要的基礎工作,應明確要求。
二是建議修改第六條為:資產資源發包、工程項目建設、資產處置、收益分配等重大財務活動應按“四議兩公開”等民主程序決策及當地規定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批或備案后實施。
理由:資產資源發包、工程項目建設、資產處置、收益分配均屬重大財務活動,“審批或備案后實施”是相關規定要求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應進行補充。同時,把后面第十五條的“四議兩公開”內容調整到這里,并在前面加個“等”字,因為各地對村集體重大事項貫徹“四議兩公開”的民主決策要求大體一致,但提法不盡相同,因此不宜作強制性的統一規定,以給基層結合實際進行具體操作的空間。
該條款最后提到的“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應明確要求審批或報備后實施。參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農經發〔2017〕11號)第二十七條要求,對資產盤盈或盤虧、在建工程報廢或毀損等,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審批或報備后實施是對村集體相關經濟業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民主決策程序進行事前把關的要求,確保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避免出現“生米煮成熟飯”的不良現象。
同理,第十五條“并按當地規定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后,也應增加“批準或備案后實施”。
三是建議修改第十六條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理由: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的流動性強,屬資產管理的高風險點,應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來防范風險。
四是建議修改第三十一條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建立資產登記和年度清查與報告制度;確定成員身份、明確份額(股份)設置與管理工作,編制清查時點資產臺賬和資產負債表,并及時上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
理由:《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第二十九條要求“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次年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報送農業部”,因此,增加“年度清查與報告”“并及時上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與該規定相銜接。在實際工作中,一般要求村級2月底前將清查報表報送鄉鎮,以保證信息及時報送至農業農村部。
五是建議修改第三十六條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由其進行審查后逐級匯總上報。
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報表部分要求“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后逐級匯總上報。”實踐中,也是由村級先報送鄉鎮,再由其進行審核匯總上報。
(作者單位:福建省浦城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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