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城南街道和平村原村委主任孟德友,原村黨支部委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孟國華假借他人名義與村委簽訂“垃圾清掃清運協議”,實際承攬了城南街道委托該村代為管理的垃圾中轉清運項目,并假冒他人名義從村委領取垃圾清運工資、向村委報銷垃圾清運發票。此外,二人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
處理
2020年12月,二人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紀法小課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規定:“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基層干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紹興市紀委市監委)
西部地區某鎮黨委書記
隨著農村建設的步伐加快,現在一個村少則40多萬元、多則上億元的資金,加上各種工程、項目建設,使農村腐敗風險越來越大。
網友
必須切斷村干部和工程承包人員之間的鏈條。
網友
既然當村干部,村上的工程就別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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