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年報工作是各級農經部門在每年末的常規工作。當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農經統計年報工作理應適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需要,筆者結合農村工作實踐,對部分指標提出改進建議,與大家探討。
一、政府撥款等形成的資產轉增資本的程序應規范
因產權界定問題,政府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多數地方確認為待界定資產。因此,建議在待界定資產總額名下增加“政府撥款等形成的資產”一欄。另外,資產負債表(組織類)37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統計表35欄均提到政府撥款等形成的資產轉增資本。關于政府撥款等形成的資產轉增資本核算,培訓教材并沒作詳細解釋。實務中,會計核算具體如下:
(1)收到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專項應付款
(2)使用且形成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專項應付款
貸: 公積公益金
(3)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財政撥款形成了資產,并沒有形成資本,而是轉化形成積累,若要形成資本還要增做一筆分錄:
借:公積公益金
貸:資本
解析:這筆分錄理論上是可行的,但缺乏政策依據。集體積累轉化為資本要有文件支持或經法定程序才可,實際操作幾乎沒有。假若有政策支持許可,財政撥款形成資產歸集體所有,也要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可。
二、經營收益的概念釋義應改進
1. 原指標為:集體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其結果為零或者小于零的村,統計為無經營收益的村。
2. 需要改進的地方:
(1)集體經營收益計算不夠精確,需要改進。
根據工作實際,精確的計算公式應為:集體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經營性部分)—經營支出-經營性管理費用。
理由如下:其他收入中含有部分經營性質的收入,比如銀行利息收入、出售廢料收入等,應計算在內;管理費用包括經營性管理費用和非經營性管理費用兩類,將非經營性管理費用也扣除欠妥,會直接導致經營收益減少,不能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2)集體經營收益統計分組使用應體現靈活性。
各村均嘗試對村集體收益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集體經營收益是最核心的評價指標。根據習慣,各地出現了諸如“空殼村”“經濟薄弱村”“經濟強村”等名詞。筆者和農經同行討論后發現,關于“空殼村”,一種觀點認為是集體經營性收入為零或者小于零的村,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集體經營性收益為零或者小于零的村。顯然第二種觀點更為科學合理。關于“經濟薄弱村”“經濟強村”,同行一致認為這是相對名詞,不同地域和不同時間會有所不同,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當地標準。根據本地實際,筆者認為“經濟薄弱村”可以定義為指當年村集體經營收益不足10萬元的村,“經濟強村”可以定義為指當年村集體經營收益超過100萬元的村。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統計表報表結構應改進
改進后為:
新增指標解釋:50=40-44,51+52=33。
將興辦公益事業負債修改為非經營性負債,理由如下:“因興辦公益事業負債”實質就是非經營性負債,這樣與經營性負債對應,便于理解;新增經營性凈資產和非經營性凈資產兩個指標的理由為:按照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的監控將是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重要職責,客觀上需要在財務和統計報表上反映具體數額。
四、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范圍應擴大
現行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是由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合并而成。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資產負債表(組織類)適用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一般適用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實務中,還存在一種組織形式,即村集體組織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它同樣實際占用村集體資產,個人認為也應該納入資產負債表(合并報表)統計范圍。合并報表時,需明確相關會計核算具體指標如何對應銜接。
(作者單位:江蘇省睢寧縣雙溝鎮農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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