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稱《制度》),應針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變化、新特點,立足既解決現實問題,又突出前瞻性、通俗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切實可行的制度體系,重點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概念表述一致
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對“可分配盈余”的表述與《制度》設定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見附表1)的表述不盡一致。《制度》修訂時,應根據法律規定,將《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在不考慮新增會計科目前提下)優化為附表2模式。
二、關注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點
根據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度》修訂時應明確下列會計對象的核算方法和注意事項:
1. 對外投資。農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形成合作社“對外投資”。
2. 出資形式。農民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
3. 合作社類型。農民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多種業務:
(1)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2)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3)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4)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4. 聯合社會計核算。可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
5. 稅收問題。農民合作社享受稅收優惠,但不等于全部免稅,應直面這一現實。
6. 扶持政策。落實建設項目、財政扶持資金、金融支持、保險服務、互助保險、用地用電政策等。
7. 信息披露。農民合作社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8. 辦公自動化。支持、鼓勵農民合作社逐步實現會計工作電算化。
三、增設會計科目
為方便會計核算,給各類使用者提供能夠滿足需求的會計信息,新《制度》至少應增加以下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 待處理財產損溢。核算財產清查中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后尚未批準處理的剩余價值。
2. 遞延資產。核算不形成固定資產建設項目、需要若干年度攤銷資產的價值。
(二)負債類
應付稅費。核算生產經營過程中提取、交納稅費等。
(三)所有者權益類
1. 福利基金。核算從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用于教育、文化、衛生、扶貧、救濟等開支的專項資金。
2. 損益調整。核算年終盈余分配后的未分配盈余,以及已經實現(發生)因故尚未納入本年盈余核算的收入和費用。
(四)成本類
勞務成本。核算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各項服務成本。
(五)損益類
補助收入。核算國家或有關組織無償提供、用于日常開支的各類收入。
四、改進會計報表
在對上述核算內容調整優化、對會計科目增設并明確性質類別、核算范圍、記賬規則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務實、簡明、易懂”的原則,對《科目余額表》《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成員賬戶》進一步完善,從而構筑農民合作社公開、報賬、用賬的報表體系。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平縣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東平縣接山鎮人民政府、東平縣第一人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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