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很多村街在確認經營收入、發包收入時,執行了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即按照收到款項的時間作為確認收入的時間,按照收到的現金實際金額作為收入金額,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及時確認集體收入,造成集體賬面失真,不能準確體現集體收入及債權,或者虛增當年度收入的情況,甚至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為此,既要及時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收入,又要對未及時收到的款項確認債權,就需要及時正確地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在具體業務處理過程中,針對合同中約定的繳款日期未交承包費以及在合同約定日期躉交多年承包費的,要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設置好明確的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準確及時的賬務處理。
一、二級科目設置
1. “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科目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生效后,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應收的承包金額,應通過“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科目核算。科目的借方登記應收未收到款項,科目的貸方登記已收到應收承包款。二級科目下可以按交款單位或姓名設三級明細科目。
2.“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科目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生效后,承包方一次性繳納多年的承包費,應通過“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科目核算。科目貸方登記已收多年承包款項,借方登記當年已確認應收承包款項。可以在“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的二級科目下設置交款單位或姓名的三級明細科目。
二、具體賬務處理
1. 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繳款日期確認收入
(1)根據承包合同,在約定的收款日期應當收取約定金額(默認一年)的承包費,而承包方暫未交款,確認集體債權,同時確認集體收入。
借: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2)收到承包方交來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2.合同約定躉交多年承包費時應分年度確認收入
(1)根據承包合同,在約定日期收取承包費,承包戶一次性繳納多年承包費的,只確認當年一年的款項為集體收入,其余款項應計入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經營收入
(金額為應收取的一個年度的承包費)
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金額為總繳款額減去第一個年度的承包費)
(2)確認合同約定的第二承包年度。
借: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金額為應收取的一個年度的承包費)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3. 在約定日期應當繳納多年承包費而未繳納的,只確認第一年度的債權和收入
借: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4. 在約定日期之后收到承包方繳納的多年承包費的
(1)收到承包方交來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金額為第一年度確認的債權)
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金額為總繳款額減去第一個年度的承包費)
(2)確認合同約定的第二個承包年度。
借: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金額為應收取的二個年度的承包費)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三、舉例說明
1. 假設甲承包集體A院落,合同約定每年3月1日繳納承包費3萬元。
(1)3月1日甲未繳納承包費
借: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30 000
貸:經營收入 30 000
(2)4月5日收到甲交來承包
借:銀行存款(現金)30 000
貸:應收款—應收承包款—甲
30 000
2. 假設乙5月1日與集體簽訂承包B院落合同,合同約定每年承包費3萬元,在合同生效時承包方需一次性繳納3年的承包費9萬元。
(1)5月1日收到甲繳納的承包費
借:銀行存款(現金)
90 000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30 000
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60 000
(2)合同約定的第二承包年度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款—已收承包款—甲
30 000
貸:經營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
30 000
(作者單位:山東省莒縣城陽街道辦事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